#我的生活也是頭條#圈粉撈錢,希望粉絲多多關注;涉黃涉賭,希望粉絲視而不見。似乎總不會有這樣的好事!成於粉絲的關注,敗於人設的塌方。「好事傳千里,壞事不出門」掙錢嘛!不丟人!依靠粉絲關注掙錢,就得堂堂正正、清清白白!正所謂:天下沒有白吃的午餐。欲戴王冠,必承其重。想站著掙錢,就得坦坦蕩蕩、清清爽爽!一、保護明星的隱私權?一方面是明星的隱私權,在粉絲眼中,明星是一個「特權階層」,因其占有豐富的社會資源,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更因為其強大的吸金能力,「起居八座,堂呼階諾」。尤其在娛樂至死的時代,更是時時刻刻吸引了無數眼球。但是明星首先是普通人,在其不同社會角色切換、轉變的過程中,他們也有私人生活,也有私人空間,也需要私人領域。那麼,我們是否就該保護明星的隱私權呢?筆者對此表示懷疑,有以下三點看法:一是網際網路時代,每個人都是網上的「結點」,作為明星,要想擁有純私人空間,是很不可能的,不現實也不合理。明星通過種種活動引發粉絲關注的同時卻又想保證自己的隱私,難以成立。正如海明威在《喪鐘為誰而鳴》中所說,每個人都不是一座孤島,一個人必須是這世界上最堅固的島嶼,然後才能成為大陸的一部分。在網際網路時代更是如此,網際網路時代是一個「去中心化」的過程,但明星因其外貌、才藝等方面的因素相比其他人而言仍會成為網際網路的焦點。信息時代本就是一個信息傳播擴大、發布共享的時代,即使是普通人的生活只要放在網際網路上都會吸引廣大網民的關注,更何況是明星?有關明星的新聞,即使沒有多少娛樂性、爆炸性,還是會在公眾口耳相傳中不斷擴大,成為茶餘飯後的談資。也就是說,網際網路基於網民的存在,本身就有很大的隨機性、盲目性,粉絲是信息的受眾也是傳播者,信息經過不斷傳播後,受眾更加廣泛,在傳播過程中其本意也會被扭曲,被受眾加上了許多主觀臆想色彩,不斷失真、失實,最後異化為街頭小報式的桃色新聞和荒謬見聞。再者全然隔絕也不合理,作為明星就是因為粉絲在傳播與他們有關的信息而提高了關注度、知名度,也正是在這個過程中稱之為明星。二是明星的存在擺脫不了「吸金」、「圈錢」,註定與金錢息息相關,其衍生的經濟我們姑且稱之為注意力經濟。你從粉絲的關注中獲取榮譽、地位、金錢卻又耿耿於懷粉絲的跟蹤偷拍。誠如馬克思所說:「沒有無義務的權利,也沒有無去權利的義務。」明星從粉絲的關注中獲得經濟利益,卻又想粉絲對自己的私人生活視而不見,這顯然有違常識,遑論法律權利義務的不對等。這既是一個法律上權利義務的問題,其實也更是一個常識問題。明星是一種「注意力經濟」,通過粉絲的關注度來傳播信息,在粉絲相互傳遞中完成了其營銷任務,實現了營銷目的。明星粉絲數意味著票房號召力,意味著可觀的市場資源,有明星因為粉絲的關注一舉成名,也有人因粉絲的關注而身敗名裂,隱退娛樂圈,但婚戀狀況、衣食住行、生肖籍貫、行為舉止之間都令人為之側目,要想擺脫粉絲的關注,恐怕明星都無法做到。三是近年來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問題也層出不窮,在這個問題上粉絲就不再是單純的粉絲,而是作為消費者對商家一邊的監督。很多粉絲購買相關產品和服務都是奔著明星去的,正是出於對明星的足夠信任,在使用產品和服務後卻引發各種人身安全問題。明星從廣告代言中直接獲得利益,這種行為當然應該受到監督,更應該受到來自粉絲的監督。隨著立法逐步完善,法律層面對明星的監督力度將大大加強,粉絲作為消費者的權益將得到更好地保護。明星首先是作為普通人,其次才是特定環境里的明星。明星只是在特定環境里才享有「特權」,諸如社會關注度,諸如社會名譽。因此,對於明星隱私權應該在多大範圍內得到保護這個問題,筆者認為應該在社會公德方面樹立起模範作用,相比普通公眾而言,保護力度明顯降低。二、維護粉絲知情權?而另一方面,作為粉絲,明星有了粉絲的關注才得以成名,作為粉絲眼中的特權階層,他們理應受到公眾——也即粉絲更多的關注,似乎明星就該接受粉絲的「監督」,這也符合法律上的權利義務相統一的精神和原則。前面提到,部分明星的廣告代言問題,在市場經濟中,許多商家看中明星的經濟價值,即通過明星代言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通過向市場投放廣告,挖掘消費者的購買力,而消費者似乎也樂於為此「買單」,由於對明星的喜愛、崇拜、信任而做出購買選擇。但購買相關產品或者服務後,會遇到產品、服務質量問題,甚至引發財產、人身的損失。在這種情形下,粉絲當然有權監督明星,只不過這個時候的「監督」由純粹的粉絲追星——關註明星的飲食起居、感情問題、八卦新聞轉變為消費者基於對購買產品服務的原因而監督廣告代言人。有學者將知情權分為公權性的知情權和私權性的知情權。按照這一划分,筆者認為粉絲享有的知情權屬於私權性的知情權。即粉絲基於個人興趣愛好、審美品位、價值觀念、思維方式而對明星表現出自己的喜愛,具有極大的個人性。而這一知情權的法律基礎,筆者認為就是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的法律地位在形式上是平等的。一是由於粉絲對明星的關注、追捧,而使明星稱之為明星,明星吸引粉絲關注獲取名利,也應該受到粉絲的進一步關注,或稱之為監督。再者,明星占有極為豐富的社會資源,從理論上、道義上就應該承擔更多的義務,包括道德性的、法律性,即在道德方面要做出表率,在法律方面要遵紀守法。近年來,涉黃、涉毒、偷稅漏稅的明星不少,一如他們成名之初萬眾矚目,因不修德行、違反法律同樣攪動輿論風雲,這也正需要作為公眾的粉絲的監督。關於隱私權和知情權,你怎麼看呢?歡迎點贊評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