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查出癌症後,沈麗君心灰意冷,2018年,35歲的沈麗君留下萬字遺書,從28樓上一躍而下,據稱,事發時,吳某某正與馬某在挑選婚紗。
那麼吳某某、馬某的行為對沈麗君構成侵權嗎?沈麗君已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知到自己的行為會帶來怎樣的後果,雖然沈麗君跳樓,可能與她不幸的婚姻有關,但婚姻不幸,也是可以離婚,並且根據第一千零九十一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在撫養孩子的事情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離婚後,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然而沈麗君卻選擇了跳樓,從法律的角度看待此事,其死亡的結果是她自身行為造成的,沈麗君應當承擔全部的責任,吳某某、馬某並不構成侵權。不過這兩人也沒有對沈麗君有任何的愧疚之感,沈麗君死後,馬某登堂入室,霸占了房產和孩子。
即使吳某某迎娶了第二任妻子,但他對沈麗君生下了一兒一女有撫養義務,因為他是這對兒女的親生父親,至於他會不會是個合格的父親,就不得而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