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李察並不是我表哥的親生兒子,而是他領養的兒子,而且,根本就沒有辦理合法的領養手續。
雖然兩人以父子相承,但根據繼承法來說,李察不具備繼承我姑姑房產的資格。
既然如此,那李察又是如何在我的眼皮底下,說動我姑姑把房子過戶給他的呢?
孫子並非親生的
眼看,我已經知道了他並不是我表哥的親生兒子,李察有些慌了,他不得不說出他是如何拿到我姑姑的房子的。
原來,李察在35年前被親生父母丟棄在垃圾桶旁,我表哥路過看見了他,便把他帶在身邊,撫養長大,至於他為何能上我表哥的戶口,他說他也不知道。
就這樣,兩人一起生活了30多年,後來,我表哥去世前告訴李察,說他這一輩子最對不起的就是父母,讓李察回去看看,幫他儘儘孝道。
李察便按照地址找到了我姑姑,告訴我姑姑,他是我姑姑的孫子,然後獲得了我姑姑的信任,畢竟,李察有和我表哥在一起生活的相冊,從小到大都有。
我姑姑看到自己的孫子,老淚縱橫,再加上她自覺把兒子趕走這麼多年,對兒子有所虧欠,在得知李察沒有房產時,就把房子過戶給了李察。
說到這裡,我才恍然大悟,怪不得那段時間,我姑姑不讓我過去,去世前的一個月,才給我打電話,讓我過去照顧她,合著是怕我知道她已經把房子給她孫子了,擔心我知道後跟她鬧。
姑姑的做法讓人有些出乎意料,似乎又在情理之中,她沒有看見我照顧她17年,反而只能看見她的孫子。
起訴
事情發生到這裡,已經真相大白了,我便讓李察把房子還給我,而他態度強硬,拒絕歸還房產。
沒辦法,我只好一紙訴狀將他起訴到法院,要求確認遺贈扶養協議有效。
雖然我也不太懂,但大致意思是說,我和姑姑簽訂了遺贈扶養協議,姑姑去世後,她的房產歸我所有。
在協議履行期間,姑姑是不能處置她的房產的,除非協議解除,但我們的協議並沒有解除,在她去世後,我依然給她買了墓地,安葬好了。
我已經完成了協議的所有約定。
而姑姑卻以表面上看似買賣,實為贈與的方式,將房子過戶給了李察,就是侵犯了我的權益,因此,房子依然歸我所有。
大家明白了嗎?反正我是不明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