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飆》刪除涉毒演員戲份,「污點」藝人應終身禁演嗎?

2023-02-13

近日,有網友爆料《狂飆》中的「鍾阿四」扮演者曾涉毒,《狂飆》官微昨晚發布聲明,表示正修改刪除該演員的相關片段。今日凌晨,演員含笑發文道歉。

這一新聞又引發了網友的討論: 「污點」藝人應終身禁演嗎?

根據2021年某部的通知,「加大對違法失德藝人的懲處,禁止劣跡藝人轉移陣地復出。」曾經吸毒的演藝人員無疑屬於「劣跡藝人」。

但另一方面,《禁毒條例》又規定,「戒毒人員在入學、就業、享受社會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視」。某部門的通知顯然和條例規定相衝突,可以於法無據,這是引發爭議的重要原因。如果要想讓該通知「名正言順」,恐怕首先得修改法律。

要解決這個爭議,我認為還是要回到專業視角,即「劣跡藝人應禁演」的主張是否有專業依據?是否真的符合法律上的公平正義?

提出「劣跡藝人應禁演」的人,其觀點是認為在「明星效應」的影響下,一個有過吸毒等不良行為的人如果允許他上螢幕,會造成不良示範和影響。

這種邏輯初看有道理,但實際上值得商榷。觀眾在螢幕上看到一個吸過毒的人扮演一個角色,就會認為吸毒合理嗎?這樣的角色就會誘導觀眾有吸毒傾向嗎?這種看法顯然是把成人的認知簡單化、幼稚化。

至少,我目前沒看過任何一項研究揭示了這種關聯性。實際上,國內對吸毒人員的一些調查研究認為,文化水平不高、不良的人際網絡才是導致吸毒的高風險因素。提高重點人群對毒品的識別防範能力、對毒品危害性的認識才是關鍵。

如果「明星效應」真的這麼管用,為何不能是讓戒毒成功的藝人多多宣傳毒品的危害性?

認同「劣跡藝人應禁演」的人還有一種看法,認為如果吸過毒的藝人可以再上螢幕,對不住緝毒警察。

這種觀點因為占據道德制高點,有很強的煽動性。但是,其漏洞也很明顯:如果吸過毒的人要為緝毒警察的犧牲負責,那麼為什麼不是對吸毒人員直接重拳打擊——比如入刑,而只是對他們行政處罰?

這取決於對吸毒行為的認知。吸毒人員令人生厭,但本質是一種自傷行為,主要是對自身健康和家庭產生危害,對社會不產生直接危害,吸毒人員同時兼有受害者的性質。所以,如果只是單純自己吸毒,只是治安拘留,只有當吸毒者產生危害社會和他人時(比如販賣、容留或強迫他人吸毒等行為),才會觸犯刑法。

緝毒警察的死亡率遠高於普通警察,對於他們的犧牲確實讓人嘆息,但是禍首應該是那些觸犯刑法的人——比如制毒販毒者、容留者及其他犯罪分子。

一個藝人因為吸毒而被治安拘留,可以說是留下了污點,但是否在戒毒完面後仍要禁演,甚至終生禁演呢?

如果這種處罰成立,那麼可能會帶來一個問題:既然有過「吸毒」這種治安處罰污點的人要被禁,那麼酒駕被拘留也應該終生被禁,畢竟酒駕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大,甚至更有普遍性。比如某吳姓演員曾經酒駕,是否應該禁止其拍片?

實際上也可以說,所有曾經違反過《治安處罰法》的都應該被禁,因為只要有過違法行為,都是「不良示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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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種立法邏輯成立,則必須要從法律層面進行禁止,比如在廣播電視法規里直接規定有過違法行為的一律不得上熒幕。

進一步說,如果我們認為「示範效應」存在,光讓他們不拍電視電影、不搞直播就行了嗎?恐怕還要禁止他們註冊社交媒體帳號,因為他們變成了大V,同樣也有「不良示範」啊!

再延伸下去,不只是藝人,所有曾經被治安拘留過的人都不應該上熒幕。因為有些人可能是首次參演,在參演之前都是「普通人」,不是藝人。這些人也不能搞社交媒體,或者在這些人將成為大V時就應該把他們封掉,因為「明星效應」可不只限於影視明星。

說到這裡,你是不是能想一想這種法律條款的可行性了?

我並不反對限制「污點藝人」,但是,起碼要把上述幾個問題搞清楚了再來說,否則就是一團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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