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就沒有人關心陳飛宇的隱私權嗎?
酒店,屬於私密空間;睡覺,屬於私密活動;和站姐戀愛,屬於私密信息。
這組照片算是把隱私權的要素都囊括完了。如果真如爆料人所說,這組照片是站姐老公私自爆料給狗仔的,那就可以等著收律師函了。
15年前,香港藝人陳冠希將故障電腦送修,兩名修理員偷偷恢復了已刪除的照片,發現大量陳冠希與當紅女星的「艷照」。其中一位修理員觀看後便刪除了,而另一位卻偷偷下載,上傳到網絡上。此事當年在兩岸三地鬧得沸沸揚揚,直接當事人陳冠希無限期退出演藝圈,其他女藝人至今也沒從此事陰影中走出。
最終,兩位修理員因「不誠實取用電腦罪」被判處8年零15天有期徒刑。
內地刑法雖然保護隱私權的專門罪名,但該站姐老公明顯出於敗壞兩人名譽的目的曝光他人隱私,也確實產生了降低他人社會評價的效果,或將涉嫌「侮辱罪」。
就算不觸及刑法,侵犯他人隱私和名譽,給他人造成巨大經濟損失,這賠償責任也夠站姐老公狠狠喝一壺了。
可能有朋友看到這裡會打抱不平:站姐老公感情受創,他才是受害人,就算曝光照片也是出於義憤,有那麼嚴重嗎?
這裡要分清公域和私域,法律作為公器,不審判私德。
就算是失德藝人,他的基本權利也應受到保障。至於輿論作何評價,資本如何反應,那是市場行為,交由市場裁決。但以違法方式來達成自以為正義的目的,是萬萬不可取的。
不過,既然都把照片發出來了,想必站姐老公也是了解過相關法律風險,抱了魚死網破的覺悟,勢必要鬧得倆人身敗名裂。
違法歸違法,侵權歸侵權,事情既然曝光了就會產生後果。
2021年,廣電總局發布了《進一步加強文藝節目及其人員管理的通知》,第一條就明確提出「堅決抵制違法失德藝人」,並提出「三不用」標準:
政治立場不正確、與黨和國家離心離德得人員堅決不用;
違反法律法規,衝擊社會公平正義底線的人員堅決不用;
違背公序良俗、言行失德失范的人員堅決不用。
如果後續坐實,陳飛宇明知對方為有夫之婦還與之發生了不正當男女關係,就涉嫌違背公序良俗。屆時,等待他的不僅是社會性死亡,還將是藝術生命的終結。
這就是法律的有趣之處了,民法保護自然人私權,但還有其他法律保護社會公益。一方面,侵犯他人隱私權的站姐老公會被索賠;另一方面,陳飛宇也將為其不成熟的感情選擇付出代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