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雖然不是著名女主播,但他是我的老粉兼大粉,常居打賞榜首位。」38歲的某平台女主播小霞坦然應對訴訟。
主要案情簡介
1997年5月1日,時年25歲的男子張大勇與剛滿20歲1個月的李曉梅,到民政局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
李曉梅和張大勇婚後長期從事家具配送及安裝,其中張大勇負責財務,李曉梅負責安排配送,婚後二人感情較好。
2017年2月28日,張大勇通過網絡認識了某K歌平台的女主播小霞,因為感覺其長相甜美,歌聲動聽,向其打賞了9.9元。
隨著小霞與張大勇的互動交流和鼓勵,張大勇逐漸成為小霞的忠實粉絲,經常支持小霞的直播和唱歌。
後來,張大勇與小霞添加了微信,也經常通過微信向小霞轉帳,兩人還曾線下見面交流。
2021年5月1日,李曉梅在和張大勇討論結婚紀念日的事情時,發現張大勇還在看小霞的直接,與其發生爭吵。
通過不斷吵架和追問,張大勇承認近五年來一直關注、打賞、支持小霞的直播。
通過轉帳記錄等,李曉梅發現,張大勇是小霞的老粉兼大粉,常居打賞榜首位。
打賞的金額最少的一次金額是9.9元,最多的一次金額是5000元(只有唯一一次)。
更讓李曉梅氣憤的是,張大勇不僅四年多來通過微信向小霞轉帳18.3萬元,還有多筆轉帳金額都是「520」、「1314」等。
2021年7月19日,李曉梅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小霞返還張大勇近四年來轉帳的18.3萬元。
本案爭議焦點
李曉梅訴稱:張大勇未經妻子李曉梅同意,私自向小霞交付夫妻共同財產,嚴重侵害了李曉梅的財產利益,要求判令小霞返還李曉梅財產18.3萬元。
張大勇作證:其從2017年至2021年,先後通過微信向小霞轉帳18.3萬元,轉帳的錢來源於和妻子李曉梅的夫妻共同財產,李曉梅對此不知情。
小霞辯稱:
第一,張大勇向其轉帳,屬於平台直播打賞的延續和方式的變更。案涉款項是小霞合法的勞動所得報酬,小霞不負有返還的義務。
小霞是某K歌平台的主播,張大勇是其忠實粉絲,兩人之間的交往系正常的粉絲與主播間的關係。
張大勇通過微信向小霞轉帳是為了點歌,小霞向張大勇表演唱歌,兩人在平台外延續雙方的演繹服務關係,未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規定。
第二,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日常生活所需既包括物質需求,同樣也包含精神需求,如網絡直播就是娛樂消遣的方式之一。
張大勇因為覺得小霞唱歌好聽,成為小霞的固定老粉,經常轉帳要求小霞唱歌或表示支持,也是正常的日常生活支出。
雖然張大勇總的轉帳金額高達18.3萬元,但該數額系多次(數百次)、長期、小額累計形成,屬於多個延續性打賞行為的疊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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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張大勇的轉帳金額,除了一次達到5000元以外,其他轉帳金額都較小,並未明顯超出夫妻日常財產處分範圍。
第三,小霞既沒有損害李曉梅財產的故意,也沒有實施損害李曉梅財產的行為。
雙方以唱歌為主要互動緣由,且雙方互動文明,僅有兩次見面都是一群朋友在一起,雙方私下無任何不正當關係。
.隨著粉絲文化的高速發展,「520」、「1314」、「玫瑰」、「愛你」等,已經不再僅是情人間才能使用,粉絲也經常使用以表達對偶像的喜愛和支持。
李曉梅作為張大勇的妻子,在近五年的時間裡,未察覺到家庭財產較少,也說明張大勇所處分的財產,並未對其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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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不說,小霞的辯解,還是讓人覺得「有理有據」,眼前一亮的。
從法律上來講,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李曉梅、小霞及張大勇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二是張大勇的行為是否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張大勇通過某K歌平台註冊認證,以充值、刷禮物形式認識小霞,該充值、刷禮物的行為系基於與某K歌平台達成網絡服務合同的一種消費行為。
張大勇後來又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先後向小霞轉帳18.3萬元,從轉帳數字上看,分別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金額,雙方之間符合贈與的相關規定。
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張大勇的行為,是否超越「日常生活需要」,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
張大勇向小霞轉帳,不違反法律法規,兩人也一致否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李曉梅既沒有證據,也不願深究。
因此,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張大勇的行為是否屬於「日常生活需要」。
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範圍內,夫或妻互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日常家事的範圍應當包括家庭生活所有必要的一切事務,不限於衣、食、往、行等基本生存需要,也包括非基本生存需要之外的文化和娛樂服務需要。
判斷其「日常生活需要」的程度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家庭財產的控制力、轉帳的次數、周期的長短、共同財產的重大處分、接受人的主觀意圖等綜合因素予以確定。
從本案來看,雖然張大勇贈與小霞的金額高達18.3萬元,但這些金額是張大勇在長達4年多的時間裡、通過幾百次的轉帳金額累計疊加形成的。
張大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庭當中處於財產處分控制的絕對地位,應當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有所認知。
在長達四年多之久的時間裡,身為妻子的李曉梅竟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未發現,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出張大勇勇的處分行為並沒有對夫妻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因此,法院認為,張大勇的處分行為,屬於娛樂消費,未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即未超過夫妻日常處分的範圍。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特別提醒:
網際網路直播屬新興行業,其發展的確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了促進作用。但是一方面也容易滋長灰色、不雅甚至非法的內容,給用戶特別是青少年帶來不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消費觀。
作為直播平台及所謂的「主播」,應當充起擔負與盈利相對應的社會責任感,嚴格管控直播內容及私下交易之行為,倡導理性消費。
最終,法院判決小霞不用返還張大勇轉帳支付的18.3萬元,駁回了李曉梅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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