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真的,張繼科涉嫌犯下三宗罪

傳播淫穢物品罪
張繼科給到S先生的私密視頻和照片到底是什麼內容?李微敖在爆料中並沒有透露。以S先生拿到東西後轉頭找大甜甜要1700萬巨資來看,大概和當年的「艷照門」差不多是一類。
而大甜甜之前表示,自己曾經在2019年嚴重抑鬱過一段時間,在生命的至暗時刻還好遇到了《司藤》,救贖了在灰色世界裡的自己。


《司藤》的拍攝時間是2019年9月到2020年1月,這個時間段和李微敖爆料里S先生找大甜甜要錢的時間不謀而合。前者在2019年12月到2020年1月間找到了大甜甜,在大甜甜報警後於2020年2月被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傳播淫穢物品罪;組織播放淫穢音像製品罪」:
傳播淫穢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組織播放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製作、複製淫穢的電影、錄像等音像製品組織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由此可見,就算張繼科沒有把視頻主動傳播給S先生,而是如證詞所說僅僅是讓S看過視頻,他也已經涉嫌犯罪。
當年「艷照門」事件,香港警方先後逮捕了10名犯罪嫌疑人,分別處以2個月至8個半月的刑期及若干罰款。
前車之鑑,歷歷在目。

侵犯名譽權
事件爆發後,張繼科方先後發布了2次聲明。在第二次由律師發布的聲明里,張繼科方表示,目前網絡上的一些內容已經對張繼科構成了「名譽權侵權」行為,呼籲大家審慎判斷法律風險和言論尺度,及時停止侵權行為,切莫心存僥倖。
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只要行為人客觀上存在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並為第三人知悉;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在後果上對受害人的名譽造成了較嚴重的損害,使受害人感覺到一種不公正的社會壓力或心理負擔,精神上受到折磨,心理上遭受創傷,即可認定為名譽權侵權成立。

由此可見,先無論網友們是否侵權張繼科,就憑他給S先生看了或者乾脆給他了大甜甜的私密視頻,都已經涉嫌侵犯了大甜甜的個人隱私和「名譽權」,除非大甜甜同意其傳播——這,想必是不太可能的。
如今,這場風波愈演愈烈,文娛榜熱搜TOP10張繼科一個人占了六條,連張繼科的律師都改口表示「現階段不便發聲」。
師姐會繼續關注事態的發展,也歡迎感興趣的朋友留言討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