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於年輕人,老年人的愛情更值得我們關注。他們不像年輕人那樣把愛情當成可有可無的附屬品,反而更注重精神上的交流。但遺憾的是,很少有人能夠真正理解他們的愛情。
男子的房子被保姆霸占
胡清源與李華是一對夫妻,剛結婚的時候,他們非常恩愛。但隨著時間的流逝,性格上的缺陷逐漸暴露,兩人在生活上和精神上產生極大衝突,最終只能以離婚收場。離婚之後,兒子胡斌由妻子李華撫養,胡清源只能一個人生活。
相對於被妻子約束的生活,胡清源很滿足如今的無拘無束。這個小區一樓的一室一廳,就是胡清源生前購買的房子。自去年搬進來以後,他一直獨居在此處,幾乎沒有與任何親友聯繫。
今年年初,60歲的胡清源孤獨地離開人世。但令人驚訝的是,為胡清源處理後事的人,不是他的妻兒,而是與他沒有任何血緣關係的一家人。這個人就是六十歲的朱阿姨,她一直守在胡清源身邊。
處理完胡清源的後事,朱阿姨和她的兒子順理成章地搬進胡清源的房子裡。那麼這位朱阿姨和胡清源究竟是什麼關係?隨著深入了解,我們才得知,朱阿姨是胡清源請來照顧自己的保姆。
朱阿姨搬進父親的房子裡,作為兒子的胡斌自然十分憤怒。畢竟朱阿姨和胡清源既不沾親,也不帶故,就算是父親新交的女朋友,也不能霸占他的房子。從法律上講,他們沒有確立婚姻關係,沒有繼承房子的權利。
為了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胡斌有時候會去那個房子裡看一看。因為這裡面的家具,還有家電,都是父親胡清源的遺產。如果他們把這些東西搬走,胡斌會立即報警,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在朱阿姨看來,自己住進這套房子,有自己的理由。當初胡清源去世,朱阿姨不僅為胡清源送終,她的兒子和兒媳也一同幫助她處理後事。比如辦追悼會,買墓地等,都是他們一家人在做。
男子與妻子離婚後的獨居生活
在這段時間裡,胡清源的兒子胡斌卻從來沒有出現。那麼究竟是什麼原因,讓胡斌在父親胡清源患病之後,始終沒有露面?事情還要從上個世紀60年代說起。
那個時候,年輕的胡清源是雲南支邊建設的知青,與妻子結婚生子之後,一起回城,來到上海。但平淡幸福的生活並沒有維持多久,兩人便離婚。積怨很深的兩人在離婚後的很長時間裡,還存在相互埋怨的情緒,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兒子胡斌的成長。
父母離婚後,胡斌與父親很少見面。胡清源也慢慢忘記對兒子的責任,甚至不願意出撫養費和學費,胡清源與兒子胡斌的關係漸漸疏遠。雖然都說時間可以改變一切,但胡清源和胡斌的隔閡始終沒有完全解開。
由於對前妻的怨恨無法消除,胡清源與兒子胡斌也很少聯繫。已過而立之年的胡斌與父親胡清源並無感情可言,在他眼裡,父親雖然沒有再婚,卻逍遙自在,經常會忘記他這個唯一的兒子。
胡斌和父親的來往越來越少,偶爾的見面也是為了經濟上的事情,每次都以不歡而散收場。兩年前,胡斌談了一個女朋友,希望大學畢業後自己創業,找父親胡清源幫忙。結果胡清源不理睬,女朋友也與胡斌分手,讓他更加怨恨父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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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去年六月份,胡清源突然出現在胡斌面前,希望和他們母子倆一起生活,卻遭到拒絕。直到後來,胡斌才得知父親得了癌症。本想著自己最後的日子和曾經的家人一起度過,卻被無情地拒絕,心灰意冷的胡清源在郊區買下一套房子,準備在此度過最後的時光。也就是在那個時候,朱阿姨走進胡清源的生活。
孤獨老人與保姆相依為命
也許是為了有人能照顧自己,也許是希望最後的日子找到一份情感,胡清源通過婚姻中介找來朱阿姨。在日常生活中,朱阿姨以胡清源女朋友的身份照料胡清源,把他照顧得無微不至,他感到很欣慰。
朱阿姨告訴我們,在她和胡清源相處的這段時間裡,胡清源曾經許諾,等他病癒後,馬上與她領證結婚。朱阿姨認為她和胡清源是奔著婚姻而去的男女朋友關係,她心甘情願地照顧生病的胡清源,也是基於之前胡清源對她的關心。
遺憾的是,朱阿姨和胡清源相處半年之後,胡清源因病去世,她給胡清源辦完喪事之後,順理成章地住進胡清源剛剛買的房子裡。但沒過多久,胡清源去世的消息讓他的前妻和兒子胡斌知道,他們向朱阿姨討要說法,認為她不應該住在這裡,胡斌才是房產的唯一繼承人。
面對此情此景,朱阿姨拿出一樣東西,證明她才是胡清源的繼承人。朱阿姨拿出的是一份代書遺囑,是胡清源臨終前讓他的哥哥代寫的。上面有胡清源和他哥哥的簽名。遺囑的大致內容是,胡清源將他的房子和存款都留給朱阿姨。
但這份遺囑錯漏百出,首先房子的地址被寫錯,其次胡清源的簽名與他哥哥的簽名重疊在一起,遭到胡斌的質疑。胡斌認為,朱阿姨拿出的這份遺囑不具有法律效應,於是雙方對簿公堂。
在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胡清源的這份代書遺囑是否有效展開爭論。胡清源的哥哥告訴我們,除了朱阿姨和自己之外,醫院的一名護工也在場,他們都可以證明這份遺書的真實性。
至於這份代書遺囑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法官給出他的看法。這份遺囑屬於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名見證人在場。一名見證人代為書寫,立遺囑的本人要簽名,兩位見證人也要簽名。
但從本案中的遺囑來看,因為當時立遺囑的時候,只有一位見證人代寫、簽名,這位見證人與本案又有利害關係,因此這個遺書不符合法律規定的代書遺囑,是無效的。
對於另一位見證人在遺囑上補簽是否可行,法官同樣做出解釋。如果當時有確鑿證據證明這個人在場,卻疏忽簽字,可能出現一個補簽的行為。但這個見證人需要充足的證據證明他在場,否則依然無效。
遺憾的是,朱阿姨沒有充足的證據證明醫院護工在場,因此在法律上,不承認他的見證人身份,也無法在遺囑上補簽。
法院最終作出一審判決,由於朱阿姨的遺囑不符合遺囑的法定形式,因此法院認為這份遺囑無效。在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應當按照法定繼承來處理,繼承人只有胡清源的兒子胡斌。
這場糾紛有遺囑的有效性決定,判決也已結果塵埃落定。法官並不排除胡清源想把房產留給一直照顧他的朱阿姨的可能性,但證據是法律判定事實的依據,他們不能因為人情改變法律的判決。
這場糾紛同時給一些想立個遺囑的人一個警示,提前立遺囑的時候,一定要看一下繼承法的相關規定,最好到公證處公證一下。這是最有效的法定形式,可以省去很多麻煩。
按照情理來說,朱阿姨照顧胡清源大半年,立遺囑的時候,胡清源的哥哥也在場,房子應該屬於她。反而是胡清源的兒子胡斌對他不管不顧,如今又來要房子,實在不應該。但法律就是法律,不會按照人情世故而行,任何事情都需要一個標準,否則世間必定亂成一鍋粥,你認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