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柏芝「拿錢沒拍片」,遭前公司與經理人追討1276萬片酬
張柏芝於2020年與前東家鬧出合約糾紛,遭前經紀人余毓興、經紀公司AEG Entertainment Group Limited控訴,稱她收下電影酬勞後,卻未履約完成拍攝,要求張柏芝退回港幣1276萬元,高等法院今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據港媒報導,張柏芝違約案件涉及超過500份相關文件,27日進行案件管理會議,被告及原告將傳召2名證人出庭作證,審訊時間預計花費8天。
而法庭也批准原告方,既前經紀人與經紀公司,需在42天內確定審訊日期,並進行審前覆核。
余毓興在2011年和張柏芝簽訂獨家經紀約,擔任其經紀人8年,合約中同意預付港幣4000萬元作為4部電影的酬勞,2012年雙方另外簽訂一份片約,余毓興則先支付了港幣276萬元;其後在2014年,AEG和張柏芝簽訂補充合約,取代先前余毓興的經紀約。
然而,張柏芝簽了以上合約、領取預付酬勞後,並未依合約內容拍片,余毓興和AEG因此控訴她,前者要求退還276萬元,後者則要求退還1000萬元,總計為港幣1276萬元。
此外,AEG也要求張柏芝交代2015年5月起至今的收入狀況,並對違約行為造成的結果做出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