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代在變,法律也在順應時代作出相應的調整,尤其是隨著離婚率節節高升,人們的婚姻模式不斷調整,婚姻法也跟著進行了不小的變動,有關於離婚時的資產分割方式也成了社會一大焦點問題。
很多人經常還沒結婚,就開始考慮起離婚時財產如何分割,讓我說這不是鬧呢?具體情況具體分析,每一對離婚夫妻的情況各有不同,法院在判決時自然會進行不同的財產分割方式,如果真的對資產劃分如此不放心,也可以在結婚之前先做好財產公證。
一、財產公證型離婚資產劃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規定:「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這條法規簡單來說,就是夫妻雙方在結婚前採用書面形式做一份約定,約定好兩人婚前各自財產情況,以及結婚時的資產如何分配,等到了離婚的時候,就按照這份合約來進行。
2020年,劉某與宋某的婚姻僅3年就宣告破裂,二人走到了離婚這一步。婚是肯定要離,但是二人還在共同還貸的一套房產如何分割卻成了一樁難事。
房產是婚後二人共同購置的,購買時總價170餘萬元,其中100餘萬元的首付是妻子劉某的母親出資,劉某與宋某夫妻只用償還剩餘的70餘萬元。由於二人都有固定工作,因此一同用公積金進行還貸,房屋的產權也是歸二人所有。
只不過在進行房屋登記時二人採取了按份共有產權登記,也就是說根據出資情況來奠定產權所占比例,其中劉某占有99%的份額,宋某僅占1%的份額。
3年過去,劉某與宋某的貸款償還了20來萬,還剩餘50餘萬元未償還,但這套房屋的市值卻從170萬元漲到了330萬元。在這種情況下,劉某與宋某各自可以分得多少資產?
如果按普通人的想法,可能會認為房子歸劉某名下,然後劉某補償宋某償還的貸款金額,並根據漲幅比進行計算,但法律劃分卻不會根據這些,而是按照相關協定。
相關協定是什麼?是購買房屋時他們簽訂的那份產權所占比例的文書,也就是說真正的算法是330萬元減去50萬元未償還的貸款,也就是280萬元,然後再乘以各自所占比例,因此宋某僅能分得2.8萬元,房子歸劉某所有,剩餘的貸款也歸劉某來還。
看到這可能有些人會覺得不公平,但事先簽署的約定就是如此,這份產權比例約定是合理合法的,因此按照文書的約定來判決並沒有什麼錯誤,只能說道理歸道理,但從情理上來說宋某的確比較「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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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二、婚前單獨購房型離婚資產劃分
那麼如果沒有簽署相關約定,也沒有共同還貸糾紛,房子完全就是某一方婚前單獨購買,只是結婚後加了配偶的名字,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離婚配偶是否能分得財產?
還是那句話,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杭州的王某在結婚前已經單獨購買了三套房產,後經人介紹與喬某認識,二人步入婚姻殿堂,並生有一女。結婚後王某為了表示對喬某的愛護與看重,將喬某的名字加在了房產證上,但沒想到這段婚姻卻越走越遠,二人性格不合時常爭吵,最終在2020年決定離婚。
喬某認為這三套房既然寫了自己的名字就是夫妻共同財產,且自己是女方,孩子也歸自己,因此應當多分一些資產,所以她想要60%的資產。
喬某之所以敢張這個口,是因為《中華共和國民法典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但問題來了,從來沒有哪條法規說,夫妻共同財產等於對半分,《婚姻法司法解釋》明確點出了「夫或妻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的意思代表,「夫或妻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上的權利是平等的」,等於說二人都有權處理共同財產,但不代表在實際分割時二人所占的資產持平。
實際上這三套房由於是王某單獨婚前出資,從理論上來說應當全歸其所有;但考慮到二人成婚後喬某的確也為家庭、房產有過貢獻,且王某也的確將喬某名字增加了上去,再加上孩子歸女方撫養,在離婚分割財產時會對女方有一定的傾斜,因此最後杭州法院酌情判定喬某分得25%的資產,剩餘75%則歸王某所有。
當然這裡是因為房子是王某購買,二人有孩子,且夫妻均無過錯,孩子又歸女方,且法院在審核了雙方對家庭的貢獻出資後才做出如下判斷;如果這房子是王某的父母全款購買,然後轉讓給王某,則會是另一種說法。
三、父母出資型離婚財產劃分
另一起案例的男主人公也姓王,我們為了方便區分上文的杭州王某,乾脆叫他小王。小王跟妻子劉某都是北漂一族,2010年,兩個年輕人決定結婚並落戶北京,為了支持兒子的婚姻大事,小王父母東拼西湊了100萬元,給小兩口買了套兩居室的商品房,當然,這齣的只是首付,還款還得小王夫妻來。
考慮到房屋登記在小王個人名下,貸款也是小王單獨用公積金償還的,因此劉某隻是跟小王一起居住在其中,並沒有對房產有任何出資。
2016年小王與劉某離婚,劉某要求該房屋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小王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司法解釋(一)》第二十九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房屋該獨屬於自己,不需要與劉某進行財產分割。
但問題在於如果這套房是小王父母全款購買,那麼的確適用於本法規,可現在小王父母只出了首付,還貸的錢雖然是小王單獨承擔,但這還貸的錢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有些讀者可能不理解,為何還貸是小王單獨來還,卻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我們舉個例子,假如小王一個月貸款需還8000元,那麼等於他有8000元錢都用於房貸,可他的工資只有一萬元,那麼他用於家庭的開支就只有2000元。2000元對於北京家庭來說還真是遠遠不夠,不足的部分自然是劉某多出一些,等於說如果二人家庭一個月的開支需要7000元,那麼劉某就需要出5000元,比小王多出一倍多。
所以儘管劉某看似與此套房產沒有任何關係,但在判決時還是會酌情考慮她對家庭的貢獻,然後結合小王的還貸情況,給她分得部分財產。
四、結語
從上述三起案例中不少人應當發現,不論是很多女方擔心的「男方付首付,他還房貸我出錢養他,最終房子跟我一毛錢關係都沒有」,還是很多男方擔心的「我單獨買房,到頭來房子卻要跟離婚的妻子對半分」,其實都不存在,除了一開始就通過文書的形式明確劃分財產歸屬外,在正常離婚時,判決一般都會在保證出資較多方的利益的同時,對另一方也進行酌情關照,儘量讓夫妻雙方都不會有太多損失。
俗話說得好,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就算離婚,也沒必要真鬧到你死我活不留一點餘地,你說是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