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雖然被及時送到了醫院,但由於這次冠心病病發來勢洶洶,醫院雖然已經盡到了最大的努力,但還是沒有將李某搶救過來。經判定,李某的死因為心源性猝死,這是最常見的猝死原因之一,常發於各種已有心臟病史的人群。
好好地一個老頭,就因為在家睡了個午覺,結果被鄰居「吵死了」,這樣的結果李某家人怎麼想都無法接受,因此李某的妻子以及孩子共同將連先生還有兩名安裝工人刑某、楊某,甚至防盜門的廠家全部告上法庭,要求幾位被告共同承擔李某的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精神損失費等在內的一共129萬元賠償金。
面對這樣的要求,連先生、安裝工人、防盜門廠家均表示無法理解。在連先生看來,自己不過是安裝了個防盜門,又不知道李某有心臟病,怎麼就成為了「殺人兇手」了?安裝工人楊某、刑某也無法理解,在他們看來自己不過是拿錢辦事,連先生給了錢,他們就去安裝防盜門,誰在上門搞安裝的時候,還會去打聽裝修戶主的鄰居情況呢?
自認為最「冤枉」的當然是防盜門生產廠家,在他們看來自家的防盜門又沒有質量問題,防盜門賣出去了,怎麼安裝是戶主的事情,難道自己還能管到客戶怎麼安裝防盜門嗎?
這樁案件可真是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那麼法院到底該如何判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限制作業時間,並採取其他有效措施,以減輕、避免對周圍居民造成環境噪聲污染。」
這個限制的作業時間一般是指法定休息日、節假日全天,工作日的中午12點到下午2點,晚上6點到第二天早上8點,這些時間都屬於不允許施工的時間;如果非要在這段時間內進行施工,則需要採取一定的降噪措施。如果從這方面來看,的確連先生要求工人在周六中午施工,是屬於違規作業,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
但問題在於連先生事先也的確對李某患有心臟病一事不知情,在正常認知下,裝修防盜門所產生的噪音並不會致人死亡,也不會造成特別嚴重的後果,因此不能將李某的死歸結於連某安裝門上,這二者之間沒有必要的因果關係。
根據以上原因,法院一審判決認為,防盜門廠家對此案沒有任何侵權責任,連先生以及施工者楊某、刑某雖然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但他們的行為與李某之死沒有必然聯繫,只需要支付包括喪葬費、救護費等在內的1.8萬餘元賠償金。
面對這樣的判決,李先生家人顯然無法接受,他們決定繼續上訴,但終審結果還是維持了原判,駁回了李某家人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