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鋒激烈,險象環生。「這是審理法官張海波對此案的形容。
到底是什麼案子這麼錯綜複雜呢?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案情回顧
這是2011年發生在貴州遵義湄潭縣湄江鎮求是苑小區的一起命案,被害人冉某深夜在情人陶某屋內被殺害。
接到報警後,警方迅速趕往現場,調取小區監控發現,晚上八點左右,冉某和陶某進屋後沒有再出來,直到凌晨三點,陶某獨自一個衣冠不整的走出小區。
警方以監控為證,把陶某列為重大嫌疑人,將其抓獲。
冉某42歲,有家室,陶某是冉某的情人,兩人已經交往了三年。
這一起看似很簡單的案件,卻暗藏玄機。
陶某在審訊中9次承認自己殺人,說是因為冉某不肯離婚娶她而心生怨恨,在半夜趁他熟睡時持刀刺死他。
但奇怪的是,陶某也有4次做過無罪辯解,而且說得非常離奇,她說是當晚有一個小偷入室盜竊,被他們發現後持刀刺傷了冉某,並威脅她不許報警,冉某被刺後自己因為害怕,逃離現場。
可是,警方調取了當晚所有的監控,都沒有發現第三個人的存在,檢方表示對陶某的無罪辯解無法採納。
就這樣陶某以故意殺人罪送到了庭審現場,陶某一出現,死者家屬情緒就異常激動,要讓她殺人償命,聽審的群眾面對警方的證據也是一邊倒,覺得陶某是故意殺人。
只有陶某眼淚汪汪地在喊自己是冤枉的,自己真的沒有殺人,請法官相信她!
頂著巨大壓力的法官,宣判陶某無罪
案件移送到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後,由張海波法官擔任主審。雖然根據視頻監控,兇手嫌疑全部指向陶某,但細心的張法官卻發現案件有很多疑點,比如兇器上沒有陶某的指紋,而有第三者的指紋;
陶某身上和衣服上沒有冉金波的血跡;但現場有多處血跡噴濺,噴濺的血跡在移動中才能出現,說明冉某被害前曾經和兇手搏鬥;
可陶某不足160,瘦瘦小小,冉某180,高大壯碩,以陶某的體力根本不足以跟冉某打鬥。
而且陶某和冉某在案發前沒有發生爭執,反而相處得很親密。張法官認為這些疑點不能排除第三者作案的可能性,而且陶某的有罪供述可能是在審訊巨大壓力下獲得的,不能作為定罪的依據。
張法官反覆查閱此案卷宗,並多次到案發小區現場調查,發現了小區後有一處矮牆,通往小區外部的多處道路,而且這處矮牆並不在視頻監控範圍內,這就從側面驗證了陶某的無罪辯解是有可能發生的。
因此,張法官在2013年3月25日作出了無罪判決,當場釋放了陶某。
這個判決一出,立即引起了軒然大波,被害者70多歲的老母親直接去法院堵門大罵張法官,說她這樣的判決會遭天譴的。
社會上也是流言四起,說什麼的都有,有說兩人是親戚關係,有說張法官肯定是收錢了。
但是張法官堅持自己的判斷和良心,並表示願意接受上級機關和輿論的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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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沉冤昭雪,真相大白
就這樣,判決過後,張法官一直頂著巨大的壓力,她也懷疑過自己是否做了正確的判斷,直到兩年後的深夜裡的一個電話,她徹底釋然了。
一起盜竊案的主謀黎某在審訊過程中,承認在兩年前自己入室搶劫殺了一個人,這個人正是冉某。
據黎某交代,他就是從小區的那處矮牆翻入小區,入室搶劫,被冉某發現後,激情殺人。
經過警方多方比對,兇器上的指紋和DNA與黎某完全符合。這樣一來,就證明了法院當時判決陶某無罪是正確的。
真相大白,對張法官的質疑也就全部消失了。民眾這才反應過來,原來陶某說的都是真的。
案情終於水落石出了,小編覺得它留給我們的思考卻有很多。
1.法院應該堅持證據裁判原則,不受外界干擾和影響。
在這個案件中,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就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不受冉某波家屬和輿論的影響,作出了公正裁判。
他們啟動了非法證據排除程序,查看了現場,調查了證人,發現了陶某的供述與現場勘查不符,兇器上沒有陶某的指紋和DNA,因此判決陶某無罪。
這是對法律和正義的尊重,也是對被告人和受害人的尊重。
如果法院隨意判決陶某有罪,就可能導致冤假錯案的發生,讓真兇逍遙法外,讓無辜者蒙受不白之冤。
2,公眾應該理性地看待司法判決,不要輕易下定論和指責。
在這個案件中,由於陶某多次承認自己殺人,而且與死者有婚外情,很多人先入為主。
覺得她是小三,本來就不道德,就認為她一定是兇手,對法院判決無罪感到不滿和憤怒。
他們沒有仔細了解案件的真相和證據,沒有尊重法院的專業判斷和程序公正,而是憑藉自己的主觀臆斷和情緒化的態度。
對法院和法官進行攻擊和詆毀。這樣的做法是不理智的,也是不負責任的。
它不僅會給司法機關造成不必要的壓力和困擾,也會給被告人和受害人家屬造成更大的傷害。
我們應該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司法機關的公正性,相信真相終將大白。
3,有些媒體為了博眼球,什麼都寫,作為媒體應該客觀公正地報道案件事實,不要製造輿論壓力和誤導。
在這個案件中,有些媒體在報道時,沒有全面準確地反映案件的真相和證據,而是片面地強調陶某的有罪供述和婚外情,忽略了法院的審理過程和判決依據,甚至對法院和法官進行質疑和指責。
這樣的報道不僅會誤導公眾的認知和判斷,也會干擾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影響司法公信力。
媒體作為輿論的引導者和監督者,應該恪守職業道德,尊重事實和法律,不要為了迎合觀眾的喜好或者製造話題而歪曲或者誇大事實。
不要為了抓住眼球或者博取同情而偏袒或者詆毀當事人,不要為了表達觀點或者發泄情緒而攻擊或者質疑司法機關。
希望以後大家都理智吃瓜,你對此事怎麼看呢?說出你的看法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