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東北的一個富商被信任的好友欺騙,身上的錢財被一搶而空,還被人捅了八刀,險些喪命。
嚴重的創傷對他的生活造成了非常嚴重的影響,最後總共花費230萬元僱傭私人偵探,追兇九年,成功將其逮捕歸案。
一、藏匿九年被抓
2007年,雲南的警察局接到報案,說發現了已經逃竄了八年的搶劫傷人主犯金全忠,希望他們能夠對罪犯實施抓捕。
得到線索的額警方立即派人找到了金全忠的住所,將他抓捕歸案,在2008年的時候,另一個叫做孫宏斌的人也被警方控制。
經過審問,警方順利的從兩人口中得知了事情的真相。
金全忠本來是供職於國家單位的,拿著鐵飯碗,生活過得非常的滋潤,有時候還會藉機大賺一筆,但在1999年的時候,一切都發生了改變。
金全忠在原來的崗位上再也撈不到錢了,於是毅然決然的選擇了辭職,然後準備找一個能發大財的機會。
但金全忠並不是一個積極向上的人,一想到掙錢,他的第一個想到的不是憑藉自己的雙手,腦海中卻浮現出了去偷去搶的想法。
很快他便開始了自己的計劃,首先,計劃的第一步,就是找到一個適合的人選來做自己的獵物。
這個時候,他盯上了經常泡溫泉的富豪紀茗瀚,於是經過多次的「偶遇」, 他終於將面前的這條大魚釣上了鉤。
正當他準備實施自己罪惡的計劃的時候,一個叫做孫宏斌的男人找到了他,兩人之前是很好的朋友,現在想讓金全忠接濟他。
金全忠正愁自己沒有合作夥伴呢,一想到孫宏斌以前就因為搶劫偷竊坐過牢,就覺得他一定非常的有經驗,於是連忙拉他入伙,還表示自己已經物色了好的獵物。
孫宏斌答應了之後又給金全忠帶來了一個叫做王軍的人,自此三人一組,準備干一票大的。
就這樣,金全忠以可以從自己朋友那裡購進低價汽車的緣由,將紀茗瀚騙去了長春,然後兩人分別扮演不同的角色,將紀茗瀚騙的團團轉。
紀茗瀚認為自己跟金全忠已經非常的熟悉了,甚至已經把他當成了自己的朋友,就對他沒有絲毫的戒備。
當時的紀茗瀚幾乎拿上了自己所有的家當,共計一百五十萬人民幣,全部兌換成支票,就裝在自己的口袋裡。
幾人在長春逗留了好幾天之後,金全忠終於開始實施自己的計劃了,於是他用去看車的理由,將紀茗瀚騙上了車。
隨後當車開到一個非常荒涼的地方之後,有人直接從後面用皮帶勒住了紀茗瀚的脖子。
紀茗瀚伸手向金全忠求助,希望他能幫幫自己,可金全忠只是冷冷的看著他,然後下達了最後的命令。
這個時候紀茗瀚才知道,原來車上的三人都是一夥的,開始拚命的掙扎,差點將駕駛汽車的金全忠都踹翻,車子也搖搖晃晃衝出了道路。
他的這一行為完全的惹怒了金全忠以及其他的兩個劫匪,於是,其中一個人便拿出了早就已經準備好的刀,狠狠的刺進了紀茗瀚的身體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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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二、連捅八刀險喪命
隨後,憤怒的劫匪一共捅了紀茗瀚七刀,血流不止,察覺出他們想要殺了自己的意圖,紀茗瀚大大腦飛速的運轉。
現在他的身體也已經完全沒了力氣,想要掙脫三個人的束縛完全是不可能的,於是他索性緊閉上眼,一動不動。
看著紀茗瀚不再反抗,三人都以為自己已經得手,於是開始翻找他的衣兜和帶來的皮夾,最後將那價值150萬元的支票拿走。
本來三人已經離開,正當紀茗瀚想要鬆一口氣的時候,王軍又折了回來,一刀扎進了紀茗瀚的屁股上。
但這個時候,紀茗瀚全身幾乎失去知覺,竟然也沒覺得很疼,仍然是一動不動。
看到紀茗瀚這副樣子,王軍才放心的離開了。
等紀茗瀚覺得三人都走遠的時候,強撐著身子從車裡爬到了馬路上,最後被一個路過的武警戰士救走,這才撿回了一條小命。
而在他醒過來的時候,醫生卻告訴他,救他的那兩個人見他沒有生命危險,交了手術費之後就離開了。
紀茗瀚感激涕零,但卻再也沒有了救他的兩個人的消息。
剛清醒過來的紀茗瀚即使身體非常的虛弱,但還是選擇第一時間報警,表示自己遭人搶劫,而且還清楚地記住了那三名搶劫犯的樣貌。
得知這個情況之後,警方立即對城市進行了封鎖,順利的抓到了其中的孫宏斌。
可孫宏斌的嘴非常的嚴實,表示自己只是參與了計劃,但是他既不是用皮帶勒紀茗瀚的人,更不是拿刀捅紀茗瀚的人。
紀茗瀚當時因為情緒過於緊張,也沒看到到底是誰傷害了自己,但他能確定,孫宏斌一定在搶劫他的那輛車上。
但最後還是因為證據不足,孫宏斌只被拘留了幾天就被放出來,這讓紀茗瀚的心裡非常的難受,那種瀕死的感覺有重新回來。
因為害怕孫宏斌報復他,一有風吹草動,紀茗瀚就會立刻搬家,這這樣驚恐的奔波中,他的父母相繼離去,他的兒子也因為頻繁轉學學習一落千丈。
之前被搶的150萬重新回到了自己的手裡,他就又在幕後開始了自己的生意,但這次他變得小心翼翼,財不外漏。
同時他用230萬僱傭了四個私人偵探,尋找其餘兩人的下落,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在2007年的時候抓到了金全忠。
當時金全忠正被一個按摩女包養,花著人家的錢,整日躲在人家的家裡,被逮捕的時候,他的口袋裡只有兩塊錢現金。
隨著金全忠落網,孫宏斌再一次被警察抓了起來,金全忠被判無期徒刑,賠款一萬三,孫宏斌被判15年有期徒刑,賠款五萬。
但王軍至今還在逃,而且根據警方的調查,這個王軍身上還背負著兩起命案,是個非常危險的人物。
三、搶劫致死還是故意殺人?
紀茗瀚本以為金全忠是一個值得信賴的朋友,卻不想金全忠竟然是一個唯利是圖的小人,甚至還想謀財害命。
在本案中,金全忠聯繫和孫宏斌、王軍一起實施犯罪的這種行為,三人應當屬於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來看,所謂共同犯罪,就是指兩人及以上的人,共同預謀或者是實施犯罪的行為。
在我國,共同犯罪一般有兩種形式,分別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這兩種。一般共犯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很多人都覺得,既然兩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屬於共同故意犯罪,那麼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共同實施犯罪的犯罪集團豈不就是常說的犯罪團伙?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犯罪集團和犯罪團伙看上去似乎是一樣的,其實這種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所謂的犯罪團伙,一般來說也是由兩個以上不法分子,基於共同實施犯重罪行為的意圖而組成的群體。但是犯罪團伙通常來說,其組織成員並不具備長期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性,而且還有著臨時組成的特點,也並沒有十分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其結構比較鬆散。
而犯罪集團不同,犯罪集團是為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犯罪分子們為了實施一項或者是多項犯罪行為而組建的具有組織性、紀律性的犯罪組織,其組織成員基本比較固定,甚至不少成員以犯罪為業。犯罪集團的存在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
所以儘管在本案中,金全忠三人共同預謀並且實施了搶劫重傷紀茗瀚的犯罪行為,但是因為其成員具有臨時性,並不具備長期實施犯罪的目的,所以只認為他們屬於犯罪團伙,而不是犯罪集團。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犯罪團伙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犯罪團伙一詞。
在本案中,金全忠三人的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他們用刀刺傷紀茗瀚,造成其重傷的行為,應當歸屬於搶劫罪致人重傷,還是應該以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來量刑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於搶劫罪的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是其他手段,將受害者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應當以搶劫罪判處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情節嚴重的,則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本案中,金全忠三人的搶劫行為導致紀茗瀚身受重傷,理論上因其搶劫致人傷殘,應當以搶劫罪進行加重處罰。
但是他們在搶劫罪行實施完成離開以後,王軍為了防止紀茗瀚沒有死亡,又折回刺了他一刀。這個時候,他們的搶劫行為已經結束,而王軍刺向紀茗瀚的這一刀是抱有故意殺人的心態而實施的,因此這個時候王軍的行為,是否應該以故意殺人罪來論處呢?
只是如今王軍至今還在逃亡,無法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四、結語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相信王軍最終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