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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年前被人捅8刀,請私人偵探跨越9省歷時9年,花230萬緝兇復仇

2023-08-25 08:28     昀澤     10782

可孫宏斌的嘴非常的嚴實,表示自己只是參與了計劃,但是他既不是用皮帶勒紀茗瀚的人,更不是拿刀捅紀茗瀚的人。

23年前被人捅8刀,請私人偵探跨越9省歷時9年,花230萬緝兇復仇

紀茗瀚當時因為情緒過於緊張,也沒看到到底是誰傷害了自己,但他能確定,孫宏斌一定在搶劫他的那輛車上。

但最後還是因為證據不足,孫宏斌只被拘留了幾天就被放出來,這讓紀茗瀚的心裡非常的難受,那種瀕死的感覺有重新回來。

因為害怕孫宏斌報復他,一有風吹草動,紀茗瀚就會立刻搬家,這這樣驚恐的奔波中,他的父母相繼離去,他的兒子也因為頻繁轉學學習一落千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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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被搶的150萬重新回到了自己的手裡,他就又在幕後開始了自己的生意,但這次他變得小心翼翼,財不外漏。

同時他用230萬僱傭了四個私人偵探,尋找其餘兩人的下落,功夫不負有心人,終於在2007年的時候抓到了金全忠。

當時金全忠正被一個按摩女包養,花著人家的錢,整日躲在人家的家裡,被逮捕的時候,他的口袋裡只有兩塊錢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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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金全忠落網,孫宏斌再一次被警察抓了起來,金全忠被判無期徒刑,賠款一萬三,孫宏斌被判15年有期徒刑,賠款五萬。

但王軍至今還在逃,而且根據警方的調查,這個王軍身上還背負著兩起命案,是個非常危險的人物。

三、搶劫致死還是故意殺人?

紀茗瀚本以為金全忠是一個值得信賴的朋友,卻不想金全忠竟然是一個唯利是圖的小人,甚至還想謀財害命。

在本案中,金全忠聯繫和孫宏斌、王軍一起實施犯罪的這種行為,三人應當屬於共同犯罪。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司法解釋來看,所謂共同犯罪,就是指兩人及以上的人,共同預謀或者是實施犯罪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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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共同犯罪一般有兩種形式,分別為一般共犯和特殊共犯,即犯罪集團這兩種。一般共犯就是指兩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很多人都覺得,既然兩人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屬於共同故意犯罪,那麼三人或者三人以上的共同實施犯罪的犯罪集團豈不就是常說的犯罪團伙?

然而事實並非如此,犯罪集團和犯罪團伙看上去似乎是一樣的,其實這種二者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

所謂的犯罪團伙,一般來說也是由兩個以上不法分子,基於共同實施犯重罪行為的意圖而組成的群體。但是犯罪團伙通常來說,其組織成員並不具備長期實施犯罪行為的目的性,而且還有著臨時組成的特點,也並沒有十分明確的組織、領導者,其結構比較鬆散。

而犯罪集團不同,犯罪集團是為了在很長一段時間內,犯罪分子們為了實施一項或者是多項犯罪行為而組建的具有組織性、紀律性的犯罪組織,其組織成員基本比較固定,甚至不少成員以犯罪為業。犯罪集團的存在對社會的危害特別大,是最危險的一種共同犯罪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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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儘管在本案中,金全忠三人共同預謀並且實施了搶劫重傷紀茗瀚的犯罪行為,但是因為其成員具有臨時性,並不具備長期實施犯罪的目的,所以只認為他們屬於犯罪團伙,而不是犯罪集團。需要注意的是,我國法律中並沒有犯罪團伙的概念,但是在司法實踐中經常使用犯罪團伙一詞。

在本案中,金全忠三人的搶劫行為構成搶劫罪是毋庸置疑的,但是他們用刀刺傷紀茗瀚,造成其重傷的行為,應當歸屬於搶劫罪致人重傷,還是應該以故意傷害或者是故意殺人來量刑呢?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對於搶劫罪的相關司法解釋,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為目的,而使用暴力、脅迫或者是其他手段,將受害者財物當場搶走的行為,應當以搶劫罪判處其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如果情節嚴重的,則判處其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而本案中,金全忠三人的搶劫行為導致紀茗瀚身受重傷,理論上因其搶劫致人傷殘,應當以搶劫罪進行加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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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他們在搶劫罪行實施完成離開以後,王軍為了防止紀茗瀚沒有死亡,又折回刺了他一刀。這個時候,他們的搶劫行為已經結束,而王軍刺向紀茗瀚的這一刀是抱有故意殺人的心態而實施的,因此這個時候王軍的行為,是否應該以故意殺人罪來論處呢?

只是如今王軍至今還在逃亡,無法對其進行定罪量刑。

四、結語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相信王軍最終也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慘痛的代價。

文章來源:網易娛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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