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男子楊某生性懦弱,老實本分。
然而,楊某雖然從小中規中矩,但學習成績一直比較好,大學畢業後,進入了一家不錯的單位里工作。
俗話說「男大當婚,女大當嫁」,一晃到了娶妻成家的年齡。
後來經人介紹,男子楊某與女子曾某認識,並很快確立了戀愛關係。
女子曾某性格暴躁,態度粗野,動不動便開口罵人,甚至拳腳相向,生起氣來不顧後果,拖刀動斧。
女子曾某在與楊某戀愛時,盡力克制和掩飾其情緒,很少暴露,因而男子楊某儘管有所察覺,但並未放在心上。
男子楊某覺得可能是兩人性格差異的問題,結婚後,雙方經過磨合,自然會好的。
然而,事實證明,楊某錯了!
不但錯了,而且錯得離譜,還上了熱榜,成為全國首例!
原來,楊某自和女子曾某結婚後,女子曾某之前的暴躁性格和暴力傾向,暴露無遺。
二人共同生活期間,女子曾某平時稍有不順,就會沖楊某發火。
輕者辱罵,拳打腳踢,重則抓住楊某,又撕又咬,甚至拿刀砍他。
楊某本來就老實懦弱,對女子曾某,他不敢反抗,選擇了退縮和忍讓。
但是,楊某的退縮和忍讓,並沒有換來他期望的和平,反而令女子曾某變本加厲。
一次,楊某又遭到了女子曾某的家暴,他不堪忍受,賭氣離家出走,躲進了辦公室,然後將房間門反鎖。
然而,令人沒有想到的是,女子曾某竟然追到楊某的辦公室,砸開門鎖,衝進楊某的辦公室,一陣打砸。
無奈之下,楊某選擇了報警,但是,警方介入,得知雙方系夫妻關係後,從維護家庭穩定的角度,進行了調解。
經過警察的調解處理,女子曾某和楊某和好,警方按規定,未對女子曾某給予治安處罰。
楊某原本以為,女子曾某從此以後,會有所改變。但是,女子曾某依然我行我素,楊某仍然生活在水深火熱之中。
最後,楊某隻得求助法律,向法院申請了人身保護令。
法院受理後認為,根據我國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申請人楊某的情況,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人身保護令條件,遂發出了福建省首例針對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內容為:
「禁止曾某對楊某實施威脅、毆打、謾罵、恐嚇、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禁止曾某在楊某辦公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楊某正常經營辦公的行為。」
據了解,本案系福建省首例針對男性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本案一經報道,便引發了熱議。
有網友直言:「這楊某也太不男人了,竟然被女人家暴!」
也有網友提出:「楊某是不是太愛妻子了,甘願受虐,不過,這也太不正常了!」
那麼,從法律上,應如何看待呢?
一、無論男女,家庭暴力都是違法的。
未完待续,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nextpage}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婦女、小孩,或者老人,很少有成年男人遭到妻子的家庭暴力的。
但是,根據以上規定,並不排除成年男人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本案即如此,楊某成為了其妻子家庭暴力的對象。
對於家庭暴力,我國明確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規定,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法律上,有兩種處罰方式。
一是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尚不構成犯罪,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本案中,女子曾某對其丈夫實施家暴,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
但是,根據我國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本案女子曾某家暴其丈夫楊某,經公安機關依法調解,兩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故公安機關不再對其給予治安處罰。
二、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有何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它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據我國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1、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2、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3、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4、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對於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我國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一般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本案楊某的情形,符合以上法律規定,其向人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法院經審查後,依法受理並作出了裁定:
「禁止曾某對楊某實施威脅、毆打、謾罵、恐嚇、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禁止曾某在楊某辦公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楊某正常經營辦公的行為。」
該裁定符合法律規定。
三、本案楊某長期遭受女子曾某的家庭暴力,如果導致離婚,則楊某有權要求女子曾某予以賠償。
根據我國的規定,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家庭暴力,也是人民法院判決准許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
本案中,如果女子曾某和楊某離婚,楊某以受到了女子曾某的家暴為由,要求女子曾某予以損害賠償,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但是,需要特別指出的是,損害賠償,必須以離婚為前提。
沒有離婚的,無權提出損害賠償請求。
對於本案,你有何看法?
無論你是贊同,還是反對,都可以在下面評論區發表你的高見,我們一起「華山論劍」!
歡迎留言討論,下方評論區更精彩!
本文素材和圖片均來自網絡,如有侵權,聯繫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