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男人被老婆打得不敢回家!」法院:禁止家暴丈夫
法院受理後認為,根據我國的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本案申請人楊某的情況,符合以上法律規定的人身保護令條件,遂發出了福建省首例針對男性的人身安全保護令,主要內容為:
「禁止曾某對楊某實施威脅、毆打、謾罵、恐嚇、撕咬等形式的家庭暴力行為,禁止曾某在楊某辦公場所的一定範圍內,從事可能影響楊某正常經營辦公的行為。」

據了解,本案系福建省首例針對男性發出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本案一經報道,便引發了熱議。
有網友直言:「這楊某也太不男人了,竟然被女人家暴!」
也有網友提出:「楊某是不是太愛妻子了,甘願受虐,不過,這也太不正常了!」
那麼,從法律上,應如何看待呢?

一、無論男女,家庭暴力都是違法的。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
一般情況下,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是婦女、小孩,或者老人,很少有成年男人遭到妻子的家庭暴力的。
但是,根據以上規定,並不排除成年男人成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
本案即如此,楊某成為了其妻子家庭暴力的對象。
對於家庭暴力,我國明確規定:「加害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該規定,對家庭暴力的實施者,法律上,有兩種處罰方式。

一是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尚不構成犯罪,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
本案中,女子曾某對其丈夫實施家暴,其行為,違反了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應當給予相應的治安處罰。
但是,根據我國的規定,「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鬥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
本案女子曾某家暴其丈夫楊某,經公安機關依法調解,兩人達成了調解協議,故公安機關不再對其給予治安處罰。

二、什麼是「人身安全保護令」?法律有何規定?
人身安全保護令,它是一種民事強制措施。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是指人民法院為了保護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子女和特定親屬的人身安全、確保婚姻案件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而作出的民事裁定。
根據我國的規定,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幾種:
未完待續,請點擊「下一頁」繼續閱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