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浙江一女子為保護5歲女兒安危,不惜與入室歹徒發生關係

2023-08-31

「媽媽,你到底為什麼愛我?」

「不為什麼,只因你是我的女兒!」

——冰心《不為什麼》

母愛之偉大總是令人感慨,正如莎士比亞說「搖動搖籃的手是推動世界的手。」一旦有一位母親釋放她的愛,一場巨大的改變就此誕生,比如歐陽修之母「畫荻教子」,歐陽修得以開蒙讀書,成一代文豪,又比如阿玉不惜委身歹徒,由此保住了5歲女兒的性命。

這裡要說的就是「2013年,浙江一女子為保護5歲女兒安危,不惜與入室歹徒發生關係」一案,案例中的女子就是阿玉,阿玉是個苦命的女人,小時候家裡就窮,長大了還是窮,阿玉不得不外出打工掙錢養活自己,好不容易才找到了一個好男人,兩人步入婚姻的殿堂。

然而在生下女兒不久之後,丈夫就出軌了,堅持要和她離婚,也不要女兒,阿玉只好帶著女兒獨自生活,她們的生活自然艱辛,白天阿玉外出做工,不得不把女兒鎖在屋裡,下班以後她是哪裡也不敢去,第一時間就是回家照看女兒,每天如此,身心俱疲。

可是一切都是值得的,女兒5歲時,她托一位鄰居照看她,每天只需要給一點照看費,阿玉有了更多的時間工作,她們的財富積少成多,終於租下了浙江省嘉興市某區的一個房子,不用窩在一個靠近垃圾場的簡易木房子裡。

只是新租的房子沒有空調,她們也用不起電風扇,電費叫她望而卻步,只能每天手動打蒲扇,晚上的時候不將房門栓死,留一條縫,這樣會有風吹進房間,讓房間得以清涼,2013年6月的一個夜晚也是如此,阿玉給房門留了一條縫,結果半夜她突然驚醒。

可能是人體潛意識裡的防禦機制起了作用,毫無徵兆地,阿玉睜開了眼睛,就看見了窗前的黑影,對方用一把刀抵住了她的脖子,低聲說:「不准叫,叫就弄死你女兒!」阿玉的女兒就睡在她的手邊,黑影只要一轉身就可以將刀插進她的身體里。

這讓阿玉不敢輕易動彈,她知道,她現在的反抗不僅徒勞無功,還會將女兒置身於危險當中,因此在經歷一番極其痛苦的思想鬥爭以後,對於保護女兒的責任感,戰勝了所謂的「貞潔」,阿玉最終選擇了不反抗,和這個歹徒發生了關係。

之後歹徒離開,阿玉也勇敢地選擇了報警,她之前的順從本就是為了這一刻,她也知道歹徒不會放過她和女兒,這種行為有了第一次就會有第二次,如果她選擇沉默,無疑是選擇了縱容,而她的挺身而出,讓世間少了一個罪犯,也讓世間少了更多的受害者。

警方根據阿玉提供的線索,展開了調查,由於阿玉受驚,未能記清犯罪分子的相貌,但是警方通過大量的走訪,最終摸排出了一個十分符合犯罪分子畫像的男人——潘某,潘某被傳喚到派出所時非常鎮定,矢口否認犯罪事實,警方不得不將他釋放,但證據暴露了他。

潘某的DNA和犯罪時遺留在阿玉身上的一致,和另一起差不多的QJ案罪犯的DNA也一致,因此警方立即開始抓捕潘某,此時潘某自然已經逃之夭夭,但警方沒有氣餒,找到了他的落腳處,分開兩組對他的租房進行包抄,最後完美成就了一出「瓮中捉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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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次潘某再也無法狡辯,他承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包括2009年6月的一起QJ案,還包括入室QJ阿玉一案,每次作案為了掩護自己,他都會選擇在晚上,而且作案以後就會更換住處,所以在知道阿玉報警以後,他就開始了搬家。

他也不得不搬家,潘某是一個極度好逸惡勞的人,但偏偏又喜歡賭博,賭博的人沒幾個不會傾家蕩產,傾家蕩產以後肯定會借高利貸,高利貸還不起,只能到處東躲西藏,所以他很有躲避的經驗,警方抓他十分艱難,但終究還是邪不勝正。

潘某違背被害人意願,以脅迫的方式和她們發生X關係的行為,毫無疑問構成QJ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QJ婦女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另有其他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實踐中,QJ兩人,而且是入室QJ的情況,一般而言會判處四到六年有期徒刑,至於具體的刑期,一般需要綜合情節惡劣程度、QJ人數、致人傷害後果等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來確定,由於結果並未公布,所以他的判決結果不得而知。

但不管怎樣,時至今日,潘某不是在監獄,就是已經改造完開始新的生活,不過他所犯下的罪行永遠存在,他需要一輩子背負這個罪行帶來的愧疚、懺悔,以及人們對他的提防,只有這樣,阿玉為了保護女兒不惜委身於他的舉動才算真正的以母愛抵擋了黑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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