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S閃電再婚韓星「具俊曄」,外國名人是否可註冊商標?
大S與汪小菲得離婚還歷歷在目,近日就爆出大S再婚20年前的舊愛——韓星具俊曄。這瓜一波又一波,吃得小編一愣一愣的。

像這樣的「鬧劇」有人表示不解,也有人送上祝福。小編只想說每個人都有追求幸福的權利,只不過在娛樂圈,「幸福」總是瞬息萬變,還添加了許多戲劇性。因為與大S的這段「中年網戀」, 「具俊曄」這個韓國人也在中國火了一把,上一次在中國這麼火的韓國人恐怕就是宋智雅了。

宋智雅因為參加一檔韓國戀綜火速出圈,同時藉助抖音的巨大流量,這位情商、美貌、實力兼具的韓國歐尼,一時間俘獲了不少中國粉絲。那段時間裡刷十條抖音,恐怕就有七條是關於宋智雅的了。看著「宋智雅」的熱度越來越高,一些企業也開始打了這個名字的主意。

通過鳥企來知產平台商標查詢顯示,杭州與滴管創新文化傳媒有限公司註冊不少「宋智雅」的商標,涵蓋了服裝鞋帽、化妝品、通訊傳媒等類別。商標狀態為待審中。
那麼用外國名人的姓名來進行本國商標註冊是否可行呢?喬丹體育與球星麥可·喬丹的糾紛案是一個很好的例子。
2012年的「喬丹」商標糾紛案,直到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才做出最終判決,判定中國喬丹公司對爭議商標"喬丹"的註冊損害麥可·喬丹在先姓名權,違反商標法。

一起商標案件就花費了4年的時間,在此期間企業與個人所面臨的費用與損失是無法估計的。在此鳥企來提示您,《商標法》第三十一條明確規定申請商標註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
該條規定的「在先權利」是指在商標申請註冊之前已經取得的,除商標權以外的諸如商號權、著作權、外觀設計專利權、姓名權、肖像權等其他權利。
所以企業或個人在申請商標註冊時應儘量避免選擇名人姓名,避免日後發生商標糾紛,為企業日後帶來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