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女子擺攤賺了9塊多,卻被市監局罰款5.5萬,女子告上法院

2024-01-19

還讓不讓人活啦!河南女子擺攤賣香蕉賺了9塊多,卻被市監局罰款5.5萬,女子一紙訴訟告上法院,法院判了!

*註:文中人名皆為化名,本文由真實案例改編,侵刪

在這個充滿不確定的世界裡,法律似乎是唯一能給予人們、確定性和安全感的存在。

《法家經典》中曾言:「法者,治之端也。」

然而,當法律與民生相撞擊,我們是否又會感到一絲迷茫?

近日,河南一女子擺攤賣香蕉被罰的案例,激起了無數人的共鳴。

她因農藥殘留超標被罰款5.5萬元,這個數字,對於一個僅賺得9.6元的小攤販來說,無疑是沉重的打擊。

這讓人不禁感嘆:「法網恢恢,疏而不漏。」但在這嚴格的法律面前,我們是否也忽略了某些人性的溫度?

河南女子李曉麗,與丈夫育有一個女兒,女兒成績優異,考入了市裡的重點高中。

夫妻倆為了女兒的前途著想,也跟著來了市裡打工。

由於兩人沒有什麼文化,也沒有什麼技能,一直找不到工作。

後來在親戚的推薦下,在農貿市場租了個小攤位,擺攤賣水果討生活。

由於兩人為人誠實,不會短斤缺兩,加上他們攤位的水果品種齊全,而且又新鮮,生意很好。

隨著生意越來越好,回頭客也越來越多,雖然賺的不多,但夫妻倆都感覺生活充滿了希望。

因此更加賣力地,起早貪黑地去進貨回來擺攤。

那天,他們剛開攤不久,只賣出了12斤香蕉,賺了9塊多錢,市監局就來抽檢了。

抽檢是常有的事,夫妻兩個也沒在意,很配合工作人員的工作。

他們萬萬沒有想到,這次抽檢,竟然會改變他們的命運。

李曉麗的香蕉,被檢出農藥殘留超標,這直接違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市監局對其開出了高達5.5萬元的罰款,這對於他們這個,只靠擺攤來維持生計的小家庭來說,無疑是沉重的打擊。

李曉麗無法接受這樣的結果,她辯稱自己和丈夫都讀書不多,對法律不甚了解,這種重罰,對他們來說,太過嚴厲。

工作人員說:「這次抽檢的香蕉里「吡唑醚菌酯」超標,危害人體健康,違反食品安全法!」

李曉麗解釋說:「這些香蕉不是我自家種的,我也是從批發商那裡進來的貨,要罰也是罰他們,罰我太不公平了。

而且我們是小本經營,根本拿不出這麼多錢來交罰款。」

工作人員表示,法律就是這麼規定的,封了他們攤位,等交了罰款才可以開。

李曉麗和丈夫都急得如熱鍋上的螞蟻,不交罰款嘛,不給開攤,交嘛,自己確實沒有那麼多錢。

而且女兒馬上就要上大學了,還得要花很多錢呢。

無奈之下,他們只好向法院提起了訴訟,希望能取消對自己的行政處罰。

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任何食品的生產經營過程中,不得使用超過食品安全標準的農藥殘留、獸藥殘留等有害物質。

李曉麗攤位上的香蕉因「吡唑醚菌酯」超標,確實觸犯了相關法律。

作為經營者,李曉麗有義務確保其銷售的食品、符合國家安全標準,無論其個人是否了解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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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對於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將會根據貨值金額處以相應罰款。

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這意味著,李曉麗夫婦的經營行為,雖非蓄意,但在法律面前,仍需承擔相應的責任。

在這個案例中,市監局開出的5.5萬元罰款,是基於法律規定、並考慮到了違法行為的嚴重性,是合理合法的。

法院在審理此案後,最終作出了決定:駁回李曉麗的訴訟請求,維持市監局的行政處罰,罰款5.5萬元。

法院認為,市監局的處罰,是基於法律規定,並符合食品安全法的相關條款。

李曉麗雖然辯稱不懂法,但「無知不是犯罪的藉口」,作為食品的銷售者,她有責任確保所售食品的安全。

這個案例,引發了我們對法律與公正、法律與人情的深思。

正如孟子所言:「法者,天下之公器也。」

法律的公正是不可動搖的,但在處理具體案件時,我們是否應該更多地、考慮到人性的因素?

面對這樣的情況,我們又該如何在遵守法律的同時,給予那些無意中觸犯法律的人,以溫情的救贖?

親愛的讀者朋友,對於此案,你有什麼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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