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16萬賣房救夫,15年後房子拆遷可得419萬補償,女子反悔了想要分拆遷款
*註:文中人名皆為化名,本文由真實案例改編,侵刪
在內蒙古赤峰,一女子因丈夫重病,以16萬元賣掉了家裡的老房子。
15年後,村裡拆遷,女子得知新房主可以分得419萬拆遷補償,急忙找到對方。
她認為對方是城市戶口,兩人的房屋買賣合同是無效的,對方應當把拆遷款還給自己。
對方當然不願意,因此鬧上法庭。
古語有云:「不以規矩,不能成方圓。」這句話在今天看來,不僅僅是對個人行為的規範要求,更深層次地反映了法律對社會秩序的維護作用。
內蒙古赤峰的這起案件,就是一個關於土地、家庭和法律糾葛的現代故事,引發了人們對於法律公正、家庭責任與社會變遷的深思。
毛小麗的故事,始於一場突如其來的災難。
2003年,一家四口幸福的生活,被丈夫田軍的重病打破。
為了給丈夫治病,毛小麗決定賣掉家裡唯一的財產:一棟58.4平的老房子和一棟87.75平門房,加上院子,有500多平。
她把房子掛賣價為十五萬五千元,當時來看房子的人很多,但出價都很低,直到一位叫楊瑩的女士來看房。
楊瑩很同情毛小麗的遭遇,在她出價的15萬5千的基礎上,多給了她5千,合共16萬。
但要求毛小麗配合她辦理擴建翻建等手續,毛小麗痛快答應了,兩人順利簽訂了房屋買賣協議。
之後,楊瑩拆了舊房,然後在那塊500平的地基上,新建了284.81平的房子。
15年後,當這塊土地因為城鎮發展需要,被徵收了,拆遷款高達419萬元。
這時,毛小麗的兩個兒子已經長大,熟悉法律,知道城裡人不可以買農村人的宅基地。
在這筆巨款的吸引下,毛小麗忘記了當初楊瑩對自己的幫助,想要分得這筆拆遷款。
於是,她找到楊瑩,希望能分給她200萬,但楊瑩拒絕了,因為她當初翻建房子也花了不少錢。
毛小麗見楊瑩不願意,於是又降到150萬,但楊瑩還是拒絕了。
毛小麗在兩個兒子的陪同下,將楊瑩告上了法庭,說當初簽的合同無效,因為楊瑩是城市戶口,沒有資格買村裡的宅基地。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是無效的。
毛小麗依據此條,認為她與楊瑩之間的宅基地買賣合同,違反了相關法律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
但轉讓必須符合國家規定,嚴禁向非農業戶口人員轉讓。這進一步支持了毛小麗關於合同無效的論點。
針對拆遷補償的處理,《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土地轉讓管理嚴禁炒賣土地的通知》第二條明確指出,農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准城市居民占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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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這一政策進一步強化了毛小麗對合同有效性的質疑。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僅考慮了法律的字面意義,還考慮了雙方的實際情況和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確認了雙方買賣合同的無效性。
但鑒於楊瑩對房屋的翻建和擴建,投入了實際的資金和勞動,法院決定對拆遷補償金進行合理分配。
楊瑩出資擴建的284.81平的有證房屋,產生的拆遷收益280萬元,應歸楊瑩所有。
原有交易的一棟58.4平的老房子、和一棟87.75平門房,拆遷收益為140多萬元。
應該由雙方按過錯比例進行分割,楊瑩享有70%的份額,毛小麗及其兒子享有30%的份額。
再扣減去當時的16萬購房款,楊瑩一共應分得382萬元,毛小麗母子三人享分得37萬元。
這樣的判決,既保護了楊瑩的合法權益,也考慮了毛小麗家的實際損失。
這個案例教會我們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應用,更是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現象時,如何尋求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它提醒我們,在變革的時代,法律的靈活運用、和人性的關懷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