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一政策進一步強化了毛小麗對合同有效性的質疑。
法院在審理此案時,不僅僅考慮了法律的字面意義,還考慮了雙方的實際情況和誠實信用原則。
法院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和《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確認了雙方買賣合同的無效性。
但鑒於楊瑩對房屋的翻建和擴建,投入了實際的資金和勞動,法院決定對拆遷補償金進行合理分配。
楊瑩出資擴建的284.81平的有證房屋,產生的拆遷收益280萬元,應歸楊瑩所有。
原有交易的一棟58.4平的老房子、和一棟87.75平門房,拆遷收益為140多萬元。
應該由雙方按過錯比例進行分割,楊瑩享有70%的份額,毛小麗及其兒子享有30%的份額。
再扣減去當時的16萬購房款,楊瑩一共應分得382萬元,毛小麗母子三人享分得37萬元。
這樣的判決,既保護了楊瑩的合法權益,也考慮了毛小麗家的實際損失。
這個案例教會我們的,不僅僅是法律條文的應用,更是在面對紛繁複雜的社會現象時,如何尋求一個公平、合理的解決方案。
它提醒我們,在變革的時代,法律的靈活運用、和人性的關懷同樣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