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企業家討工程款被以「尋釁滋事」批捕,讓子彈多飛一會

2024-02-28

原標題:女企業家討工程款被以「尋釁滋事」批捕,讓子彈多飛一會

古語有云:兼聽則明,偏信則暗,先來聽聽當事人雙方是怎麼說的。

女企業家方:

有媒體報道:少數民族女企業家馬藝珈伊,為貴州六盤水承建易地扶貧搬遷工程(中央專項扶貧資金項目)、幼兒園、小學等10個政府項目後,持續討要工程款8年未果。2023年年末,在貴州省高級人民法院聽證會召開當天,她被地方公安以涉嫌尋釁滋事罪刑事拘留。

該女企業家稱「六盤水市水城區政府共欠企業約2.2億元」,「區里要以1200萬元化解所有2億餘元的債務」,並稱「野玉海管委會某某、森林公司(水城區政府的平台公司)領導某某等人多次帶領材料商等債主幾十人,辱罵我、吐口水、軟禁我,到我辦公室喝酒撒尿、打砸、潑油漆。可是,明明是水城區政府欠錢不給啊。2022年8月20日我被毆打全身軟組織挫傷、左肋骨骨折,右腿膝關節至今不能正常行走。」

為了要回工程款,女企業家方除了打官司、與政府部門進行協商外,據《中國經營報》記者核實,女企業家的律師等人曾在微博、抖音發布相關債務、訴訟信息。律師還曾將舉報水城區政府某官員的信,郵寄給了這位官員本人。舉報內容則涉及欠債不還、非法解凍、大量資金去向等問題。

當地政府發文回應:

女企業家方承建的10個項目的具體緊張和費用支付情況:

經法院判決或審計的項目8個,金額11775.52萬元,目前已支付11538.9萬元;未付金額算下來:兩百多萬;

未審計項目2個,根據項目建設單位提供的工程資料金額約4557.19萬元,目前已支付3131.7萬元;未付金額算下來:一千多萬;

政府方闡述女企業方具體涉嫌尋釁滋事的事項:

1、2022年10月,馬某某為討要有爭議的工程款僱傭耿某某、方某某採取安裝GPS定位器等手段跟蹤他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

2、2023年9月以來,馬某某、侯某某等人編造虛假信息,安排洪某某等3人、僱傭屈某某等5人在網上惡意炒作、在公共場所張貼不實大字報和拋散傳單。

因馬某某等人的行為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和尋釁滋事罪,2023年11月27日公安機關依法對馬某某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對其依法逮捕。目前,案件已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正在依法辦理中。

我們來分析他們的自述:

《中國經營報》中說:「生效判決、執行裁定等材料顯示,至少有4筆經訴訟確定的債務總額為6954.63萬元。而企業統計認為,另有項目欠款15247.66萬元,即六盤水市水城區政府共欠企業約2.2億元。而地方政府一份彙報文件則承認有9000餘萬元欠款。」

按照《中國經營報》的報道,其所說的2億,可能指15247.66萬元(企業方統計的)+6954.63萬元(經法院4份生效裁判確定的)。那份記者看到的政府承認欠9千多萬的文件,需要查驗文件日期,因為付款是一個動態的過程,也不知道那份文件是什麼時候的。

已經經法院判決的項目,應該是雙方都沒有爭議了,那麼也就是至少6954.63元是沒有爭議的,當地政府自述目前已支付11538.9萬元(法院判決和經審計的項目),那麼記者所述的2億中應當至少要減掉其看到的法院判決的金額。那麼未付金額,應當是沒有兩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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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對於除法院判決之外的項目的金額應該是存在重大分歧,經審計的項目,問題理論上來說並不大,《中國經營報》的報道也未提及經審計的項目金額存在問題,側重在說未審計的問題,在報道中說:「一直以來,森林公司、野玉海管委會拒絕支付的理由是:項目未經審計」,那麼應該分歧最大的是未經審計的兩個項目,根據官方的披露,確實有兩個項目未審計,不過官方說即便沒審計也支付了三千多萬。

至於未審計的理由,報道中說是:「唐某懷疑,森林公司拒絕審計,與該涉嫌騙取貸款行為有關。」那麼也就是說該項目未審理,女企業家方認為是森林公司拒絕審計,官方未披露未審計的理由。

如果要審計了,才能付費,一方拒絕審計,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如果雙方有重大分歧,那麼可以申請工程造價鑑定,總歸有辦法能解決,不可能因為一方拒絕審計,這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就一直被卡著,沒有法律途徑解決的,只是走司法程序,需要證據,在工程案件中,人員一些材料、結算操作並不是非常規範,有些證據可能存在問題,女企業家認為政府應付的錢,跟政府認為自己應付的錢,以及跟法院判決政府應付的錢之間可能會存在差異。

如果是因為這種可能的差異,導致女企業家心生不滿,不走法律途徑,而是採取過激手段想逼迫政府按自己要求的金額付款的話,那有違法治精神;

如果政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騙人幹活了,還不付錢,人家沒辦法想盡辦法討債,雖然手段可能過激了些,但這樣就將人家以尋釁滋事罪批捕,那也太過分了,畢竟人家有冤在先。

根據政府的通報,對於未經審計的兩個項目,企業也是付了三千多萬,如果當地能夠提供10個項目對應的付款憑證,那麼應該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對此,您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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