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對於除法院判決之外的項目的金額應該是存在重大分歧,經審計的項目,問題理論上來說並不大,《中國經營報》的報道也未提及經審計的項目金額存在問題,側重在說未審計的問題,在報道中說:「一直以來,森林公司、野玉海管委會拒絕支付的理由是:項目未經審計」,那麼應該分歧最大的是未經審計的兩個項目,根據官方的披露,確實有兩個項目未審計,不過官方說即便沒審計也支付了三千多萬。
至於未審計的理由,報道中說是:「唐某懷疑,森林公司拒絕審計,與該涉嫌騙取貸款行為有關。」那麼也就是說該項目未審理,女企業家方認為是森林公司拒絕審計,官方未披露未審計的理由。
如果要審計了,才能付費,一方拒絕審計,可以起訴至法院,要求對方支付工程款,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對建設工程的計價標準或者計價方法有約定的,按照約定結算工程價款。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第二十條規定:「 當事人對工程量有爭議的,按照施工過程中形成的簽證等書面文件確認。承包人能夠證明發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簽證文件證明工程量發生的,可以按照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證據確認實際發生的工程量。」
如果雙方有重大分歧,那麼可以申請工程造價鑑定,總歸有辦法能解決,不可能因為一方拒絕審計,這種違背誠實信用的行為,就一直被卡著,沒有法律途徑解決的,只是走司法程序,需要證據,在工程案件中,人員一些材料、結算操作並不是非常規範,有些證據可能存在問題,女企業家認為政府應付的錢,跟政府認為自己應付的錢,以及跟法院判決政府應付的錢之間可能會存在差異。
如果是因為這種可能的差異,導致女企業家心生不滿,不走法律途徑,而是採取過激手段想逼迫政府按自己要求的金額付款的話,那有違法治精神;
如果政府違反誠實信用原則,騙人幹活了,還不付錢,人家沒辦法想盡辦法討債,雖然手段可能過激了些,但這樣就將人家以尋釁滋事罪批捕,那也太過分了,畢竟人家有冤在先。
根據政府的通報,對於未經審計的兩個項目,企業也是付了三千多萬,如果當地能夠提供10個項目對應的付款憑證,那麼應該可以證明自己的清白。對此,您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