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要求很簡單,兩人再婚後坦誠相待,權阿姨可以住到我的房子裡,我百年之後她也可以繼續住到離世。生活費我出大半,她說小半,各自的退休金各自收著,不跟彼此的兒女一起過,兒女來看望彼此,最長不得停留超過一個星期。
雙方生病的時候,醫藥費由自己和各自兒女承擔,再婚老伴出錢屬於情分,不出也不過分。另外,在兩人產生矛盾的時候,雙方都不得對對方使用冷暴力,動手,不顧家裡,玩消失。
如果覺得過不去,可以明確提出來,溝通問題,調和問題,或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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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這份協議,當初剛離婚兩年的權阿姨是接受的,那時她的丈夫出軌,被她發現了還不承認,逼得急了還對她使用暴力,她忍著傷痛,自己獨自去醫院,對於丈夫事後的解釋,賠小心,也沒有理,而是選擇了離婚。
婚後兩年,我就經過鄰居的介紹認識了權阿姨,我想找個老伴陪伴自己,權阿姨想找個條件差不多的男人作為依靠,兩人一拍即合就走到了一起。
為了能夠相處的順利些,我們就簽訂了上述的協議,想以此來對彼此有個約束。然而,生活往往出人意料之外。
隨著兩人領證走入婚姻,在一起生活,我發現,權阿姨並不是一個重視協議的人,她經常無視協議,不給生活費,還特別愛玩。
每天定時定點地去跳廣場舞,白天也經常跟朋友一起出去嗨,家裡的家務啥也不做,每次都是等到堆積了一盆子,快沒有衣服換了才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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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此我提出過異議,我問權阿姨怎麼不按協議給生活費,還以為她會臉紅呢,可她卻說:「男人養女人不是應該的嘛,我比你小了十一歲,你不得多疼疼我,你看我都沒找你要錢買護膚品、買衣服,都是花的我自己的錢,你就知足吧。安啦安啦,家務啥的你就否操心了。」
聽了這話,我真的特別的生氣,是她是比我小十一歲,可我們結婚的畢竟簽了協議的,也不是我逼著她簽的,自己答應的事總得做到吧,做不到就別答應。
唉,我們才剛領證沒幾個月呢,她就這樣,以後的日子會變成啥樣呢,要不要離婚呢,我頭特別疼地想。
離婚了,我就又變成一個人了,又要過孤寂的日子了,要不忍忍算了。這麼一想,我對於權阿姨的行為也就妥協了。
我以為日子也就這麼過來了,再差也差不到哪裡去了,哪知道真應了那句話,只有更差,沒有最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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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過了幾個月,有一次權阿姨的兒子媳婦照例來我家看望她,兩人不知道因為什麼發生了爭執,在我家裡就鬧了起來,還把一旁勸架的權阿姨給殃及池魚,撞到了,傷的有點重,需要住院一段時間。
這下不得了了,原本說好的誰生病了,醫藥費由自己和各自的兒女出,另一半可以不用管的,就陪著聊聊天,別讓生病的人太孤單就行的。
我的再婚老伴權阿姨根本當作沒有這回事,反而讓我給她說醫藥費,還說自己傷著了,要多吃營養品,讓我多給她買些營養品,最好每天最好了給她送過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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