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貞菱代「鹽」沒拿到半毛錢 判泰山企業給付80萬

2024-06-04

泰山企業去年4月與玩下娛樂公司簽約,由玩下旗下的藝人溫貞菱擔任「泰山塩質擔當」品牌的代言人,酬勞為80萬元,但溫女出席相關活動後,泰山因故終止代言合約且拒絕付款,遭玩下控告要求履行契約,台北地院判泰山需依約給付80萬元。 31歲的溫貞菱2014年在戲劇《曉之春》飾演陸嘉菱角色,榮獲第49屆金鐘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配角獎,2017年受邀擔任第19屆台北電影節「電影大使」,同年因演出《最後的詩句》李曉萍一角,奪下第52屆金鐘獎迷你劇集/電視電影女主角獎,2022年因實境節目《阮三個3》獲得金鐘獎益智及實境節目主持人。

至於代言費糾紛,玩下娛樂提告指稱,溫貞菱擔任「泰山塩質擔當」品牌的台澎金馬地區代言人,玩下授權泰山使用溫貞菱姓名權、肖像權及表演等相關著作權,並由泰山通知溫貞菱出席相關活動、刊登社群平台貼文,雙方簽署代言合約後,泰山已使用溫貞菱姓名及肖像,溫貞菱也已配合出席泰山安排的產品活動,依據合約約定,泰山應於簽約後2周內、2023年4月28日前給付第1期款40萬元給玩下,另應於同年8月3日前給付尾款40萬元,但玩下至今未收到泰山給付任何款項。

審理時,泰山企業主張玩下並未詳實履約,代言藝人實體活動僅於2023年5月6日執行1場,至於社群PO文6篇部分,全部沒履行,而且泰山沒使用溫貞菱的肖像,也已終止代言合約,不應要求泰山付錢。

法官審閱代言合約,認為泰山應付款的2個日期為2023年4月28日前、同年8月3日前,而泰山是8月25日才寄存證信函給玩下,表示要終止代言合約,同月28日寄達玩下時生效,也就是說,約定付款日在前,泰山終止合約在後,泰山終止代言合約之前所應負擔的給付義務,並未消滅,因此台北地院判泰山要給付80萬元給溫貞菱所屬的玩下娛樂公司。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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