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衝動,引發兩起慘案。
少婦慘死玉米地後,警方突擊審訊嫌疑人多達五十小時,終於撬開了他的嘴。
案件宣告偵破,兇手被判死刑,一切看似皆大歡喜。
但在漫長折磨下得出的口供,真的可信嗎?
一、被姦殺的少婦
2012年9月10日,二十八歲的少婦鄧麗如同往常一樣和丈夫來到地里幹活。
由於急著送孩子上學,下午三點多的時候,鄧麗的丈夫便先一步離開,只留妻子一人在茂密的玉米地中幹活。
想著是在自己家附近,鄧麗的丈夫並沒有擔心妻子,可回到家後,哪怕天色已經陰沉下來,鄧麗也還是沒有回家。
並且,她已經從玉米地里消失了。
等到心急如焚的丈夫終於找到鄧麗的時候,早就停止了呼吸的她已經被人埋進了田地里,只剩一個腦袋還露在外面。
警方進行勘驗後確定,鄧麗是在被人侵犯後殘忍勒死的。
作為遠近聞名的美女,哪怕已經結婚生了孩子,村裡還有不少愛慕著鄧麗的男人。
可以設想到,兇手很有可能是看到鄧麗一人在外,色慾攻心下才實施的強暴。
為了避免鄧麗報警,此人在事後便殘忍地勒死了鄧麗,並打算將她的屍體掩埋起來,只是還沒等他將屍體徹底埋好,鄧麗的家人們便找到了這裡。
從鄧麗傷痕累累的屍體上,警方推測生前鄧麗必然是進行了劇烈的反抗。
雖然是個女子,但由於常年干農活,鄧麗的力氣也不算小,兇手雖然最終得逞了,但身上一定留有鄧麗掙扎的痕跡。
順著這條線索,警方開始著重排查那些近幾天來身上突然出現大量傷痕的人,很快,一個叫做盧榮新的村民就進入了他們的視線。
在盧榮新的身體上,有多達二十八處的新鮮傷痕和眾多的皮下出血點。
儘管盧榮新聲稱自己與鄧麗的死亡無關,但當被問及為何身上會有這麼多傷痕的時候,他卻支支吾吾的,說不出任何話來。
當然,僅憑這些傷痕是無法確定兇手就是盧榮新的,但就在鄧麗遇害那天所使用的農具上,警方提取到了他的血樣!
掌握了這兩項證據之後,負責偵辦此案的警員認定,殺死鄧麗的一定就是盧榮新。
經過長達五十多小時的突擊審訊後,盧榮新最終承認了自己的罪行,此案宣告偵破。
然而,盧榮新真的就是兇手嗎?
二、疑點重重的判決
據盧榮新的父母回憶,兒子這幾天一出門就和朋友混在一起,根本不存在作案的可能。
雖然盧榮新與朋友喝酒聚會的地方距離鄧麗的死亡地點只有幾百米,但這幾百米的路程上滿是淤泥。
如果真是他殺的人,那麼他的身上就應該有泥點污痕,不可能還是乾乾淨淨的樣子。
但對於盧榮新父母的抗議,警方卻不置一詞。
2014年,盧榮新因為強姦殺人的罪名被判死刑,緩期兩年執行。
深知盧榮新不可能作案的家人這下真的急了眼,為了證明他的清白,他們一邊到處尋找可靠的律師,一邊申請探望盧榮新,想要得知事情的真相。
坐在看守所的見面室里,盧榮新的表情十分委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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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xtpage}他說,人根本不是自己殺的,如果不是警方接連不斷的審訊,他根本不會承認罪行!
原來,在9月18日下午開始的審訊當中,盧榮新不僅被接連審訊了五十多個小時,而且連一口水都沒得到。
直到9月21日深夜,神志不清的他在迷迷糊糊中籤下了認罪書之後,才勉強被允許休息。
並且還沒等他徹底緩過神來,幾名警察便帶著他去指認案發現場。
由於過於疲憊,盧榮新也不記得自己當時到底做了什麼,只記得回過神來時,他已經被當成真正的兇手了。
聽了盧榮新的控訴後,他的家人不由得無比氣憤,雖然審訊是必要的,可那幾名警察的做法,不就是逼供嗎?哪裡能當真。
很快,他們便請來律師,開始了漫長的翻供之路。
三、真兇身在何方
2015年4月2日,經過將近一年的努力,此案終於被發回重審,盧榮新和家人都十分興奮,以為這次終於能夠洗清冤屈了。
誰知在這之後,負責審理此案的中級人民法院依然堅持原判,只是將原本因為強姦罪定下的十年有期徒刑改為了三年。
對於這個結果,盧榮新自然無法接受,於是他又一次提起了上訴。
直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接手此案後,案件才終於迎來了轉機。
檢察方不僅確定了盧榮新的有罪供述是在接連不斷的逼供下作出的,而且也發現了本案新的疑點,那就是人們根本不可能在鄧麗的農具上提取到DNA。
案發當天,當地一直在下雨,鄧麗的農具又是在河裡被發現的,就算上面有犯罪嫌疑人遺留下來的信息,恐怕也早就被沖刷掉了。
更何況根據警方出具的DNA檢測報告,那農具上竟然只檢測出了盧榮新的DNA,沒有半點鄧麗的DNA。
顯然,這份報告存在問題。
2016年8月,鑑定中心重新對案發現場提取到的內容進行了檢驗,這次,他們得到了一份新的DNA,它屬於和鄧麗、盧榮新同村的村民洪某。
案發時,由於洪某隻有十七歲,還是個未成年人,警方就沒有注意到他。
畢竟誰能想到,這個看似純良無害的半大少年竟然就是殘忍的姦殺犯呢?
隨著真兇的落網,盧榮新的冤屈終於被徹底洗清,不過他的心情卻依然十分沉重。
幾年來,為了給盧榮新討回公道,他的家人足足借了十幾萬的外債。
擔心兒子安危的盧母更是哭瞎了一隻眼,身子骨徹底垮了下去。
此外盧榮新本人也因為在監獄內的遭遇患上了關節炎,連稍微重點的農活都做不了。
儘管洪某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但盧榮新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呢?
四、對於無辜者的法律賠償
本來是無辜的盧榮新,卻在警方五十多個小時連續審問之下,被迫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在這期間,警方並未對盧榮新實施肉體上的折磨,那麼這種不給吃喝,並且不讓休息的做法是否屬於刑訊逼供呢?
所以說,相關司法人員對盧榮新實施不給吃喝的變相折磨以及不讓休息的精神折磨已經涉嫌刑訊逼供。
在本案中,儘管對盧榮新實施變相折磨的警方人員並未造成其受傷或者是死亡,但是這種以刑訊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詞的行為手段,依然構成刑訊逼供或者是暴力取證罪。
而且本案發生在2012年,在2016年被刑訊逼供的盧榮新才徹底洗刷掉自己的冤屈,雖然中間有著四年的時間跨度,卻並不影響對那些實施刑訊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追訴時效的相關制度來看,法律規定的最高量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後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刑訊逼供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有著五年的刑事追訴時效。在這五年間他們的罪行被發現的,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本案真正的兇手洪某,其強姦殺人的罪行十分惡劣,但是對於其強姦殺人的行為,應當怎麼定罪量刑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犯罪分子是處於打擊報復或者是其他個人意圖,將受害者殺死後又進行奸屍的,依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其奸屍行為不能算作強姦罪,應當算作其故意殺人的加重處罰情節。
在本案中,洪某是在強姦行為結束以後,又實施殺害鄧麗行為的,因此應當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對其進行數罪併罰。
對於盧榮新無辜遭遇冤屈入獄的情況,屬於是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給其造成損害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可以申請一定金額的賠償。但是這些補償並不能彌補對盧榮新造成的傷害。
希望隨著法治的發展,每一個公民都不會再遭受不白之冤。
五、結語:
無法想像在已經是法治社會的當下,人們仍會因為逼供而鬧出冤假錯案。
這不僅造成了受害者的重大損失,也嚴重影響到了政府公信力。
儘管破案要緊,但倘若最終確定的「兇手」並非真兇,再快又有什麼用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