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男子被警察審訊50多小時,不給吃喝睡覺,承認強姦殺人判死刑
直到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接手此案後,案件才終於迎來了轉機。
檢察方不僅確定了盧榮新的有罪供述是在接連不斷的逼供下作出的,而且也發現了本案新的疑點,那就是人們根本不可能在鄧麗的農具上提取到DNA。

案發當天,當地一直在下雨,鄧麗的農具又是在河裡被發現的,就算上面有犯罪嫌疑人遺留下來的信息,恐怕也早就被沖刷掉了。
更何況根據警方出具的DNA檢測報告,那農具上竟然只檢測出了盧榮新的DNA,沒有半點鄧麗的DNA。
顯然,這份報告存在問題。
2016年8月,鑑定中心重新對案發現場提取到的內容進行了檢驗,這次,他們得到了一份新的DNA,它屬於和鄧麗、盧榮新同村的村民洪某。

案發時,由於洪某隻有十七歲,還是個未成年人,警方就沒有注意到他。
畢竟誰能想到,這個看似純良無害的半大少年竟然就是殘忍的姦殺犯呢?
隨著真兇的落網,盧榮新的冤屈終於被徹底洗清,不過他的心情卻依然十分沉重。
幾年來,為了給盧榮新討回公道,他的家人足足借了十幾萬的外債。

擔心兒子安危的盧母更是哭瞎了一隻眼,身子骨徹底垮了下去。
此外盧榮新本人也因為在監獄內的遭遇患上了關節炎,連稍微重點的農活都做不了。
儘管洪某被依法判處無期徒刑,但盧榮新的損失,又該由誰來賠償呢?
四、對於無辜者的法律賠償
本來是無辜的盧榮新,卻在警方五十多個小時連續審問之下,被迫承認了自己的罪行。在這期間,警方並未對盧榮新實施肉體上的折磨,那麼這種不給吃喝,並且不讓休息的做法是否屬於刑訊逼供呢?

所以說,相關司法人員對盧榮新實施不給吃喝的變相折磨以及不讓休息的精神折磨已經涉嫌刑訊逼供。
在本案中,儘管對盧榮新實施變相折磨的警方人員並未造成其受傷或者是死亡,但是這種以刑訊逼供取得犯罪嫌疑人供詞的行為手段,依然構成刑訊逼供或者是暴力取證罪。
而且本案發生在2012年,在2016年被刑訊逼供的盧榮新才徹底洗刷掉自己的冤屈,雖然中間有著四年的時間跨度,卻並不影響對那些實施刑訊逼供的司法工作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追訴時效的相關制度來看,法律規定的最高量刑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後不在追究其刑事責任。而刑訊逼供的量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所以有著五年的刑事追訴時效。在這五年間他們的罪行被發現的,依然要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於本案真正的兇手洪某,其強姦殺人的罪行十分惡劣,但是對於其強姦殺人的行為,應當怎麼定罪量刑呢?

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如果犯罪分子是處於打擊報復或者是其他個人意圖,將受害者殺死後又進行奸屍的,依然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其奸屍行為不能算作強姦罪,應當算作其故意殺人的加重處罰情節。
在本案中,洪某是在強姦行為結束以後,又實施殺害鄧麗行為的,因此應當以強姦罪和故意殺人罪對其進行數罪併罰。

對於盧榮新無辜遭遇冤屈入獄的情況,屬於是國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給其造成損害的,依據我國相關法律,可以申請一定金額的賠償。但是這些補償並不能彌補對盧榮新造成的傷害。
希望隨著法治的發展,每一個公民都不會再遭受不白之冤。
五、結語:
無法想像在已經是法治社會的當下,人們仍會因為逼供而鬧出冤假錯案。
這不僅造成了受害者的重大損失,也嚴重影響到了政府公信力。
儘管破案要緊,但倘若最終確定的「兇手」並非真兇,再快又有什麼用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