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顧六旬老漢打兒媳,麻繩勒脖子,頭往馬桶里按,兒子原樣打回去

假如廖父此前對妻兒好些,他們還能勸一勸小廖顧念養育之恩,不要拋棄親生父親,奈何多年來廖父一直在對妻兒實施慘無人道的虐待。
看著遍體鱗傷的小文、瑟瑟發抖的廖母以及滿臉怒火的小廖,調解員實在是不好開口。
並且小廖還直接告訴父親,自己要帶著小文去做傷情鑑定,並要去派出所報警立案,絕不會再容忍他的暴行了。
無奈之下,調解員只好先將廖父安置在附近的收容所。

對於小廖的選擇,我們是可以理解的。
多年來,他和母親一直生活在父親的暴力虐待下,時至今日母親還時常因為曾經的痛苦徹夜難眠。
好不容易有了自己的家庭,有了相愛的妻子,父親又從中作梗,將妻子也拖入暴力的虐待當中,讓她承受了肉體和精神上的雙重痛苦。
倘若小廖容忍了父親的此次暴行,日後難保他不會再犯。
再者經歷了此事,小文恐怕也無法容忍廖父再和自己共處一室了。

四、暴力父親和贍養的義務
明明應該是相親相愛的一家,然而小廖的父親卻動輒就對家庭成員暴力相向,不僅沒有身為丈夫、身為父親的擔當,甚至還因為自己的兒子兒媳沒能滿足的自己的要求就將自己的兒媳毆打成重傷。
小廖的父親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法律,應當依法對其進行懲處。
在小廖父親毆打自己兒媳這件事情上,很多人都感到好奇,因為他們並不是夫妻的身份,所以小廖父親的行為是否能夠算做家庭暴力呢?還是要以故意傷害罪進行懲處?
其實之所以會有這個疑問,是對家庭暴力的認定存在著誤區。

家庭暴力從來就不是單獨指夫妻之間或者是父子之間的暴力行為,而是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通過毆打、禁閉或者是其他的殘害手段對另外家庭成員造成的身體、精神上的傷害與催促。
也就是說只要是對同一個家庭內的成員實施暴力殘害手段的,不管雙方的身份是什麼都可以歸屬於家庭暴力。
需要注意的是,並非家庭成員之間發生暴力行為,歸屬於家庭暴力就可以逃脫法律制裁。
家庭暴力行為依然需要承擔法律責任,如果家庭暴力尚不構成犯罪的,要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即需要對實施暴力行為的人處以拘留和罰款的懲罰。
如果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比如說將人毆打至輕傷及以上,應當以故意傷害罪對其進行刑事處罰,另外如果家庭暴力行為構成虐待罪、侮辱罪的,也會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但是如果既有虐待行為,又有毆打致人輕傷及以上行徑的,是否會以數罪併罰進行量刑呢?
對於這一問題,就需要看施暴者再一次或者是某幾次的虐待罪行中,是否可以單獨評價為犯罪行為。
因為虐待罪中已經包含了輕傷這一情節,不能因為虐待致人輕傷而以虐待罪和故意傷害罪進行一罪兩罰的懲處,這有違於我國的原則。

另外,在本案中小廖將自己父親趕出家門,拒絕履行贍養義務的行為其實是並不合法的。因為贍養父母不僅是社會倫理的要求,也是法定的義務,具有必須履行的強制性。
除非子女完全喪失了贍養能力,或者是說父母對子女具有嚴重的犯罪行為,比如父母殺害、遺棄子女以及強姦女兒的犯罪行為,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否則子女是一定要履行自己贍養義務的。
但是在本案中,小廖雖然不能不贍養自己的父親,但是收集了自己父親實施罪行的相關證據後,依然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

五、結語:
儘管廖父年邁無依的處境令人不忍,但倘若不是他自己作妖,對妻子兒子兒媳婦犯下了不可饒恕的錯誤,又怎會落到如此境地?
只能說,廖父是罪有應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