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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泉酒店女浴區驚現男員工 酒店回應:屬於偶然事件

2024-07-06 03:52     影墨     7670

對此,朱女士提出質疑,顧客在大廳登記並領取手牌後,為什麼不及時通知更衣室工作人員,難道登記「形同虛設」嗎?針對朱女士的質疑,韓經理告訴記者,只要在前台登記或領取手牌後,更衣室都會收到通知,但當記者追問,為何當晚朱女士在登記完後,更衣室工作人員仍未能收到通知並及時回到更衣室看守?韓經理卻表示,自己還不清楚原因,需要再進行了解。

賠償金額多次協商不一致,派出所民警建議走法律訴訟程序

對於此事如何處理?對當事員工是否會有相應的處罰?酒店的管理制度是否會進行整改完善?對此,韓經理告訴記者:「舉措肯定會有的,但具體細節是酒店內部的管理事務,不方便透露。」

記者了解到,6月26日,蘇御溫泉酒店韓經理曾主動向朱女士提出了減免浴資、後期給予折扣優惠,以及賠償2000元的協商方案。「事情已經發生了,關鍵看我們怎麼解決。因此,我第一時間向朱女士登門道歉,並提供了我們的賠償方案。」

6月27日,在濱湖新城派出所的協調下,蘇御溫泉酒店將賠償金額提升至4000元,但朱女士表示,對於管理制度如此混亂的酒店,自己是不會再來的,因此想要直接起訴。如果協商賠償的話,自己不接受低於10000元的賠償方案。

對此,韓經理表示,10000元的賠償金額實在太高了,目前此事因協商不一致而擱置。

截至記者發稿,賠償問題尚未得到解決。濱湖新城派出所民警告訴記者,如果雙方協商不一致,建議走法律訴訟程序。

律師分析:酒店負管理不當之責,朱女士可主張侵權或違約賠償

江蘇燁輝律師事務所律師盧魁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該溫泉酒店因管理不當導致朱女士的個人隱私被侵犯,負有管理不當之責。

盧魁律師建議,可以從以下兩個方向擇一主張權利:朱女士可以根據《民法典》侵權責任篇的相關規定,以侵犯隱私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向該溫泉酒店主張侵權賠償,具體賠償金額一般以朱女士的實際損失為準。另外,朱女士和該溫泉酒店之間訂立服務合同,溫泉酒店在履行合同過程中沒有盡到保護客戶隱私的基礎合同義務,屬於違約行為,朱女士還可以溫泉酒店違約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主張違約賠償。

另外,盧魁律師認為,朱女士可就該溫泉酒店內部管理存在問題,向相關主管部門投訴。主管部門如發現酒店存在違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可依照相關規定對其進行行政處罰。

(據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文章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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