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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需要戶口簿,取消地域規定,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

2024-08-15 03:46     影墨     7844

此外,草案還明確了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的三類情形,分別是未達成離婚協議的;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以及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看點3

對「離婚冷靜期」細化規定,期間任何一方可申請撤回

「離婚冷靜期」是涉及婚姻的一項引人注意的新規定。此次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對「離婚冷靜期」進行了細化規定,其中明確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婚姻登記機關應當終止離婚登記程序。

根據規定,期限屆滿後三十日內,男女雙方應當持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證件和離婚協議共同到原申請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同時,草案第十七條明確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十八條指出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書面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噹噹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草案還提出,離婚的男女雙方自願恢復婚姻關係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重新進行結婚登記。

看點4

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對個人信息要予以保密

修訂草案對婚姻登記涉及的信息安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時的工作要求也作出了規定。

草案明確,本條例根據民法典等法律制定,並明確國家加強婚姻管理信息化建設,國務院民政部門統籌規劃、建設完善全國婚姻基礎信息庫,會同人民法院以及外交外事、公安等有關部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保障婚姻信息及時、準確、完整、安全。

對於婚姻登記機關,草案要求,婚姻登記機關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辦理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或者附加其他義務,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在婚姻登記工作過程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此外,草案還規定,婚姻登記機關不僅承擔辦理婚姻登記的工作,還應當提供婚姻家庭輔導服務,充分發揮婚姻家庭輔導專業人員和其他社會力量的作用,引導婚姻當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草案對婚姻登記不得收取費用也作了明確,在「法律責任」部分,草案明確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出現四類情形要依法給予處分。這四類情形分別是為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違反規定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工作中知悉的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的;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毀、滅失的;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髮結婚證、離婚證收取費用的。草案明確,違反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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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通過三種方式向民政部反饋對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的意見

根據民政部要求,《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當前進行全文公布,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公眾如有修改意見,可通過以下方式反饋:

一、登錄民政部網站(網址:www.mca.gov.cn),點擊首頁上方導航欄「交流互動」,進入「徵求意見」欄(或直接點擊首頁右下方「徵求意見」欄),點擊《民政部關於〈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提交意見。

二、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標題請註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朝陽區建國門南大街6號民政部政策法規司(郵政編碼:100721),並請在信封上註明「《婚姻登記條例(修訂草案徵求意見稿)》徵求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4年9月11日。

新京報記者 吳為

編輯 張樹婧 校對 李立軍

文章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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