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去世後,那個和父親生活十多年的繼母,被送去了養老院
王老伯子女的理由是:作為繼子女,因為李姨跟他們父親結婚的時候他們已經成年且有家室,李姨沒有承擔養育他們的任務,所以他們也沒有贍養繼母的義務。這還是李姨自己女兒的事情,他們也算是仁至義盡了。
李姨覺得還是做得有點狠了,至少那個房子應該讓她住到老再賣啊,這像什麼話呢!?

寫在後面:
這件事,感覺王老伯的子女雖然宣告主權有點殘忍,態度也很堅決,但是從法律上說,確實也站在他們那邊。
贍養李姨責任,她的女兒難逃其責。如果老人自己沒有養老錢,兒女又不願意照顧生病的繼父或繼母,那再婚老人最後只能是各回各家,找自己的親生兒女養老。
所以再婚老人相互攙扶走一程的居多,相互攙扶走到最後的不多。但是,有一段也是緣分,能一起就是寶貴的回憶。你說呢?
討論:你覺得王老伯的子女做得過分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