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遭強迫賣淫!3名公職人員獲刑

2024-11-02     影墨     4000

「我真的想動手了。」李冬說,他的情緒很激動,當時看到她和一名陌生男子待在一起,「這個是嫖客」。

事發當晚,李曉霞被帶到醫院檢查,陌生男子曾某某被帶到派出所問話。

李曉霞的案件立即轉為刑事案件,當地刑偵大隊進行調查,多名犯罪嫌疑人陸續傳喚到案。

在錄口供過程中,李冬才知道女兒被性侵不是第一回了。早在三個多月前,李曉霞便被輟學無業的劉某某強姦、引誘賣淫。

據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劉某某於2006年7月出生,初中肄業,案發時年僅17歲。經審理查明,2023年4月左右,被告人劉某某得知李曉霞與多人發生過性關係,萌生想與李曉霞發生性關係且帶其賣淫賺錢的想法。當年4月22日下午,劉某某通過QQ聯繫李曉霞發生了一次性關係。此後,劉某某又與李曉霞發生過兩次性關係。

劉某某與李曉霞取得聯繫後,他立即安排李曉霞賣淫。相關一審刑事判決書顯示,2023年4月22日晚,被告人廖某某與劉某某達成賣淫嫖娼約定後,與李曉霞在當地某賓館內發生性關係。2024年,新化縣法院作出判決,廖某某因犯強姦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李冬介紹,廖某某曾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不過又撤訴了。

除廖某某外,還有7名成年人通過劉某某介紹進行嫖娼,對李曉霞進行了強姦。據一審刑事判決書披露,在公安機關查獲此案件前,共查明龔昊東、羅偉、王澤宇等7名嫖客,劉某某獲利9500元。在此期間,李曉霞表達不願意賣淫時,劉某某以分錢或謊稱是最後一單為由多次哄騙、糾纏李曉霞繼續賣淫,並指使李曉霞的男朋友羅某某將李曉霞約出來,再帶其賣淫等。

龔昊東、羅偉、王澤宇、肖某、劉某某(2)、曾某某、曾某等7人的辯護人提出的綜合辯護意見之一是,被害人刻意隱瞞年齡且自願發生性關係,存在重大過錯。

根據我國刑法及2023年6月1日實施的《關於辦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見》相關規定,知道或應當知道對方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害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不滿12周歲的被害人實施姦淫等性侵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對於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受害人,從其身體發育狀況、言談舉止、衣著特徵、生活作息規律等觀察可能是幼女,而實施姦淫等性侵行為的,應當認定行為人「明知」對方是幼女。

根據戶籍信息、出生證明、醫院接診記錄等信息,李曉霞被侵害時是已滿13周歲不滿14周歲的幼女。

新化縣法院認為,被害人李曉霞系不滿14周歲的幼女,缺乏認知能力和自我保護能力,需要特殊保護,其刻意隱瞞年齡的行為不屬於刑法上的過錯。故對辯護人提出的上述辯解意見不予採納。

最終,2024年5月20日,新化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劉某某因犯引誘幼女賣淫罪、強姦罪,數罪併罰判處有期徒刑9年2個月;龔昊東、羅偉、王澤宇、曾某、肖某、劉某某(2)、曾某某7人,均犯強姦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4年2個月、3年6個月、3年4個月、4年6個月、3年2個月、4年4個月、3年2個月。

一審判決後,李冬不服判決,申請抗訴並就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李冬提交的刑事抗訴申請書提到,他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存在適用罪名不當、重罪輕判、量刑明顯畸輕、適用刑罰明顯不當等情況。

2024年5月31日,新化縣檢察院作出抗訴請求答覆書顯示,經審查,該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一審判決正確,決定不予抗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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