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只能對父母坦誠相告,劉先生的父母得知後也勸說李小姐,感情可以慢慢培養,當務之急是先生下孩子,不然等年紀大了生孩子反而會有危險。可李小姐油鹽不進,無論劉先生的父母如何勸說,依舊「守身如玉」。
無奈之下,劉先生的父母只能找到李小姐的爸媽,希望親家能夠勸說一下李小姐。可李小姐爸媽的態度卻讓人生氣,兩人表示李小姐既然嫁出去了,就是劉家人,至於她願不願意同房,和自己家無關,如果劉先生不能和李小姐同房,那只能說明是劉先生自己有問題。
這樣的態度徹底激怒的劉先生,他回想起自己結婚半年,連妻子的手都沒碰過,當即惱怒不已地說:「我娶你個花瓶回來有啥用?」隨後要和妻子離婚。誰知道李小姐聽到離婚後反而興奮起來,她表示離婚可以,但彩禮不可能退。自己嫁給了劉先生不到半年就離婚,名聲受損,彩禮就當作是給自己的補償。
劉先生自然也不會同意,還說李小姐就是個騙婚的騙子,要把她告上法庭。眼看已經徹底撕破臉皮,李小姐便帶著行李物品回了娘家,無論如何也不願意退還彩禮。劉先生自然也說到做到,直接一紙訴狀將李小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支持雙方離婚,並讓李小姐退還彩禮。
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規定,【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如果是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雖然李小姐和劉先生都希望離婚,但關於是否退還彩禮卻存在爭議,因此劉先生最後還是選擇了離婚訴訟。我國法律規定,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新余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並審理了這起訴訟案,根據法律規定,法院以調解為主,最好是能讓雙方達成和解。而法院在調查事實之後發現,李小姐確實存在過錯。雖然法律沒有規定夫妻之間一定要發生關係,但李小姐不退還彩禮的行為涉嫌違法。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中有關於退還彩禮的規定,符合以下三種情況的,當事人要求返還彩禮時,人民法院應該予以支持:
很顯然李小姐和劉先生符合第二種情況,兩人雖然辦理的結婚登記手續,但是並沒有真正意義上的共同生活,沒有發生關係,因此法院應該支持劉先生要回彩禮的決定。最終在法院的調解下,李小姐終於願意退還彩禮,雙方也辦理了離婚手續,這場鬧劇才到此結束。
回過頭來不難發現,這場鬧劇的背後沒有誰是真正的贏家,劉先生一家雖然要回了彩禮,但是花了不少錢辦婚禮請客吃飯,最後得不償失。而李小姐不僅沒拿到彩禮,還從一婚變成了二婚,有著這次經歷,日後再想結婚恐怕是難上加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