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張筱涵/綜合報導
南韓演藝圈近日傳出一起練習生與經紀公司之間的合約糾紛。曾隸屬某知名娛樂公司的練習生A某,因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開宿舍並私自進行刺青,遭經紀公司提告要求高達韓幣8000萬元(約台幣200萬元)的賠償。不過法院最終認定違約情節不屬重大,裁定A某僅需賠償韓幣500萬元(約台幣12.5萬元)。
根據23日南韓法律界消息,首爾中央地方法院民事第96單獨部法官李白奎指出,A某在2018年6月與該娛樂公司簽訂專屬合約。合約中明確規定,藝人應維持公眾形象,禁止在未經同意下進行刺青、染髮、談戀愛、出入夜店、飲酒或吸菸等行為,若違反,將每次支付韓幣3000萬元(約台幣75萬元)違約金。
但A某於同年10月違反規定,未經公司同意擅自離開宿舍,並在脖子後方秘密刺青。該行為遭公司警告後,他與其他出道組成員關係惡化,最終未能列入最終出道名單。此後,A某主張合約無效並提告,案件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終A某勝訴,法院認定經紀公司未履行提供結算資料等義務,導致信賴破裂。
雖然合約被判無效,該娛樂公司仍對A某提出反訴,要求賠償合約解除與違約金共韓幣8000萬元(約台幣200萬元)。法院審理後部分支持經紀公司訴求,但同時指出:「雖然A某違反合約,但離宿行為僅發生一次,刺青部位小且不明顯,違規程度輕微,若依合約要求高額賠償,將違反善良風俗原則。」最終裁定A某須賠償韓幣500萬元(約台幣12.5萬元)。
目前經紀公司不服判決結果,正準備提出上訴,雙方法律攻防仍將持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