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法官文家倩,說明NONO案二審判決理由。 (圖/台灣高等法院提供)
記者吳銘峰/台北報道
藝人NONO(本名:陳宣裕)性侵案件23日二審宣判,高等法院駁回上訴,維持與一審相同的認定,仍認定NONO僅在2011年間,對某女子犯下強制性交未遂罪,維持有期徒刑2年6月;至於檢方起訴指稱遭侵害的其餘5名被害人,二審仍維持無罪。高院指出,因被害人供述不完整、再加上事發過久,已經欠缺有力的補強證據,所以才無法將NONO定罪。
本案因台灣Metoo事件發燒後,2023年5、6月間也延燒到演藝圈。直播主網紅「小紅老師」,當年6月間宣稱集結20名遭NONO侵害的被害女子,向檢方提出告訴。到了7月間,更有媒體報導在NONO20多年的演藝生涯中,共有30名女子遭侵害,檢方也隨即立案調查,並於當年8月間發動偵查行動,將NONO帶回偵訊後,以50萬元交保。
最後台北地檢署統計共10名被害人提出告訴,其中3名被害人部分因罪證不足,做出不起訴處分;另外7名被害人部分,則移轉管轄由士林地檢署偵辦。士檢於2024年5月間偵查終結,認定NONO共侵害6名被害人、涉犯7個罪名,提起公訴。
但士林地院一審審理後,僅認定NONO在2011年於綜藝節目中認識一名女子,他向女子要電話號碼後,提議開車送女子返家,卻將女子載至大稻埕河濱停車場,欲性侵女子遭抵抗而未遂。由於女子事後向親友轉述,親友明顯感受到女子情緒起伏,因此法院僅認定本次犯行成立,將NONO判處有期徒刑2年6月;其餘犯行皆判處無罪。案件上訴第二審。
二審高等法院審理後,於23日駁回上訴,也是僅認定NONO犯下「強制性交未遂罪」。而雖然NONO在庭上否認犯罪,但高院仍認定有罪。高等法院發言人文家倩說明判決有罪理由,「被告否認犯罪為無理由,應予駁回。量刑部分,原審已經審酌各項事由,量處被告有期徒刑2年6月,屬於量刑裁量權的合法行使。檢察官上訴認為原審量刑過輕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另外二審維持無罪的部分,文家倩也說明,實在是因為犯案時間太久,許多跡證均已滅失,難以定罪。 「就無罪的部分,因為這些部份的陳述略有瑕疵,而且沒有其他足夠的積極證據可以補強,無法達到有罪判決的確信程度,故原審對此部分為無罪諭知,並無違誤。檢察官對無罪部分提出上訴,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無罪部分檢察官在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規定下,可以上訴第三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