娛樂

「粿王不倫」判決書出爐!近2000字全文曝光

2026-04-30 14:42     昀澤     7959

貳、實體方面:

原告主張:伊與被告B01(下與另一被告B02合稱被告,分稱姓名)於111年6月22日結婚,育有一女(未成年)。 B02為伊與B01之友人,且知悉原告與B01婚姻關係存續中。於114年4月間,被告與友人赴美國遊玩返台後,被告間即頻繁往來互動、同進同出,而有超越一般朋友間社交應有之界線之交往,並有逾矩之行為,且毫不避諱使周遭親友知悉其等關係親密,而共同侵害伊基於與B01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造成伊精神上痛苦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其自得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之規定,對被告請求連帶賠償慰撫金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本息等語,並聲明除供擔保部分外,余如主文所示。

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條定有明文。是被告對於原告依訴之聲明所為關於某法律關係之請求,於法院行言詞辯論時為承認者,即生訴訟法上認諾之效力,法院應不待調查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果否存在,徑以認諾為該被告敗訴判決之基礎(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53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被告於本院115年4月14日之言詞辯論期日時,就原告上開主張之事實及聲明請求當庭認諾(見本院卷第64頁筆錄),依上開說明,本院即應本於被告之認諾而為其敗訴之判決。是以,原告依上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其非財產上損害之慰撫金1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2日(見湖司補卷第71、73頁送達證書)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應屬有據,而應准許。

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184條、第195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賠償100萬元,及自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周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

本件系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諭知被告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115 年4 月28 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

以上正本系照原本作成。

原告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附註:

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將裁判書遮隱當事人姓名後,始予公開(司法院114年12月10日院台廳司一字第1140024985號函參照)。

115 年4 月28 日

書記官張淑敏     

文章來源:網易娛樂
熱門話題

熱點話題

目前最受關注的熱門內容,帶你快速掌握站內焦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