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年四川旺蒼出現「河神顯靈」,百姓實現吃魚自由,小伙:不要碰
就這樣,經過所有專家逐步的檢測並判斷,最終,東河水的水源已經重新達到了飲用水的標準,可以開始逐步恢復城市供水。
03 最終判決
到目前為止,東河水投毒的事總算是可以告一段落了,而對於這件事的兩位主犯昝加強與羅加,也到了該秋後算帳的時候了。
2017年3月,警方以涉嫌投放危險物品罪的罪名對昝加強與羅加提起了起訴,然而,雖說俗言「有錯就認,挨打立正」,但本該是十拿九穩的一場審判卻掀起了一番不一樣的波瀾。

原因很簡單,檢方在昝加強等人的罪名上犯了難,從結果上來看,昝加強等人犯的是投放危險物品罪,可從主觀出發點上來看,昝加強犯的則是非法捕撈水產品罪。
別看都是罪,可這兩種罪名本質上是有很大區別的,就說這量刑標準吧,非法捕撈水產品一般都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投放危險物質就嚴重多了,因為投放危險物質罪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罪,量刑標準起步就是三年,若是使公私財產遭受嚴重損害,還可以往十年以上乃至無期、死刑判。
昝加強等人該被判什麼刑也引發了民眾的爭議,因為當日開庭審判還通過了顯示屏在旺蒼縣縣城廣場進行了同步直播。

有人認為昝加強就該被判投放危險物質罪,而且最好往重了判,因為就為了滿足他一人的口腹之慾,全城整整十二萬人都為他的錯誤買了單,如此行為,與謀殺無異。
也有人認為昝加強罪不至此,畢竟他的出發點只是為了捕魚,雖然他用甲氰菊酯污染了整個旺蒼縣的飲用水,但最終畢竟既沒出人命也沒出事,還是得饒人處且饒人比較好。
而最終,經過法院的一番斟酌,二人還是被以投放危險物質罪判處了刑罰,因為雖然他們的出發點並不是危害公共安全,可對全城以及東河漁業以及水質造成的危害是實實在在的,這個是無法避開不談的。
但是,檢方也考慮到了他們的主觀觀念,進行了酌情處理,最終,主犯昝加強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從犯羅加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
其實說來,羅加或許才是最大的倒霉蛋,他只是一個普普通通的打工者,在這起案件中所做的事也不過是幫幫忙罷了,沒想到竟然釀成了如此後果。
在法警陪同監督的情況下,二人回到了當時投毒的高陽鎮,將魚苗全部投放至東河。

正是二人如此良好的認錯態度,這才使得檢方最終選擇了酌情處理,從輕發落,而對於他們的判決,他們也表示非常滿意,不打算選擇上訴。
昝加強更是面對鏡頭表示十分後悔當初的行為,並對全縣的人民道歉「真的對不起」。

04 尾聲
自古以來,「靠山吃山靠海吃海」這句話便流傳了下來,足以顯示人們曾對漁業的依賴,而古時的捕魚還被當做是一種謀生手段,沒人將捕魚與環境破壞聯繫到一起。
這是因為那時候的科技還沒有現如今這麼發達,人們捕魚的手段還停留在釣魚網魚等方式,既不構成大面積捕撈,也沒有對環境真正造成破壞。
但到了現代,有許多貪婪之輩開始漸漸不甘於滿足於一桿兩桿的釣魚,他們想要一次性捕到很多魚,賺到很多錢,便開發了三種特殊的捕魚方法,那就是炸魚,電魚,以及毒魚。
而其中,毒魚是對環境危害最大的,因為一方面,像甲氰菊酯這樣的農藥只要量夠了,完全可以達到「清塘」的效果,即使有魚僥倖存活,水中殘留的毒素一樣會對其產生永久性傷害。
最重要的是,投放在水中的農藥毒素是無明確針對性目標的,也就是說,所有水生生物都會受到它的影響。
不僅僅是水生生物,包括人類也在其中,如果有人曾在一片水域毒過魚,恰好又有人來這裡喝水,那這人也會因此而中毒。
所以,炸魚電魚以及毒魚都早已被列入了漁業法中,根據《漁業法》第三十條,禁止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的方法進行捕撈,同時,第三十八條還規定了,一旦使用炸魚、毒魚、電魚等破壞漁業資源方法進行捕撈的,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各位看官,還請明辨是非,莫要作那違法犯罪、破壞環境之事,昝加強與羅加也就是因為沒鬧出人命,真要是有人因為他們犯的事而鬧出了人命,他倆恐怕下半輩子就得在監獄呆著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