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寨藝人的幕後花絮

2022-08-17

原標題:山寨藝人的幕後花絮

8月16日,一個名為ESO的男團「更名」再次引起了業界和國外對山寨藝人的關注。一個月前,男團憑藉與國內眾多藝人碰撞的「優勢」迅速在短視頻平台走紅。其成員包括「盧哈」和「王二波」,以及「一揚乾洗」和「王軍」。如今,面對種種誘惑,越來越多懷揣明星夢想的年輕人走上了山寨藝人的道路,而這個寄生在別人光環下的職業,真的可以讓夢想成真沒在世上生活過的年輕人成真了?當時浮出水面的法律問題應該如何解決?

包裝促銷深諳「社交」方式

8月16日,男團「ESO全員改名」登上微博熱搜。事實上,ESO並不是真正的出道藝人團體,而是憑藉與藝人打臉的樣子,通過短視頻平台走紅。成員有「鹿哈」、「王二波」、「一揚乾洗」、「王俊卡」等。

一開始ESO開始為短視頻打開演藝大門,成員們以某明星的造型吸引了一波流量。隨著關注的人越來越多,ESO的《藝人之路》也沒有停止直播短視頻平台。7月29日,他們的《Return》專輯《活力的青春》在音樂平台上線,其中包括單曲。迄今為止,單曲獲得3000多條評論,單曲MV播放量超過35000次。

提到假藝術家實際上並不是什麼新鮮事。最早的時候,他是單打獨鬥,靠商業演出賺取演出費。隨著時代的變遷,如今的山寨藝人不再重複前人商業演出的老路,而是走上了線上渠道。

渠道在變,受眾在變,挑戰在加劇。

做過山寨藝人的劉女士告訴北京商報記者:「在沒有社交平台之前,線下商演賺的盆滿缽滿,一場秀就是一場秀,高的幾萬元。最低的要幾千元,一個月能賺不少。雖然不用到處亂跑,但是賺錢比以前難了。不再像以前那麼簡單了唱一首歌,你要長得像,你要創作內容,線上觀眾比線下觀眾挑剔的多,你想偷懶就沒有流量,如果這背後沒有團隊,這會很難!」

「別把他們的人看成山寨,他們的名字是山寨,甚至一些所謂的原創視頻的內容也是山寨,但他們背後的團隊卻不是山寨。」資深經紀人饒先生告訴北京商報記者,「社交媒體的飛速發展當下,山寨藝人也看到了網絡紅利,他們用短視頻的形式來獲取關注,賺到錢。」流量,實現變現。更優秀的山寨藝人背後會有專業的策劃團隊,通過一系列的運營來提高熱度。」

分工明確,「山寨」也要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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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早在幾年前,山寨藝人就放棄了原有的自我接納商業模式,開始「有組織」地盈利。據公開報道,幾名在江西從事演藝行業多年的工人成立了專門的山寨明星藝術團。成團後承接商業演出、演唱會、品牌代言和電視節目。最好的時候,團隊有600多名「山寨明星」演員,年演出場次最高可達一千場。

劇團團長楊士林在接受北京商報記者採訪時表示,「每場演出都會配備相應的隨行人員,與整個演出項目對接,服裝、化妝、道具等都由演出來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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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山寨藝人之所以能經久不衰,與明星效應帶來的巨大紅利是分不開的。在利益的驅使下,明星光環下的「寄生」山寨藝人如今已經開始了產業化的「造星」模式。

「山寨藝人幕後團隊的學習能力,超乎你的想像。」饒先生進一步解釋說,「他們的運作模式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與專業的造星團隊媲美。」

據饒總介紹,一般情況下,他們會有自己的球探渠道或資源,去尋找長得像明星的年輕人。「現在尤其是年輕人流行,一流的時代,當然是那些小鮮肉更有吸引力了。人類,長得像王者,已經沒有優勢了。」

找到目標人群後,他們會培養這些懷揣明星夢想的「業餘愛好者」,「一般來說,就是學一下頂尖人物的言談舉止,懂幾首歌就夠了,再好的人真的會「他們接受了聲樂和表演的基礎訓練,才能長期發展。他們也明白,如果只是停留在簡單的模仿上,只有有自己的東西才能吸引注意力,賺取流量。」饒先生說。

此外,從內容策劃、劇本製作、拍攝到後期剪輯,都會有專人負責。

仿冒利潤與侵權風險

ESO的火爆也帶動了短視頻平台迅速催生了一批新的「偶像團體」,包括蔡澤坤、華晨輝、范正正等,但他們背後只是利用明星藝人的「梗」螢幕和街頭表演。

表演行業人士陳磊表示,無論是線下商演還是線上短視頻,山寨藝人的行為本質還是以表演為主。在這個階段,他們只是用外觀和名字來強行連接,並沒有對內容進行優化升級。原來的能力,這只會讓角色的星效不斷減少。

山寨藝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只是模仿,但在實際過程中也有可能影響明星,甚至捲入官司。公開資料顯示,冒充歌手汪峰的丁勇被汪峰以侵犯姓名、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45萬元侵權,以及精神損害的安慰。5萬元。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本偉認為,抄襲或模仿藝術家是侵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很難將其界定為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但是,如果在複製、模仿、侮辱藝人的過程中,或者打著藝人的幌子誤導消費者,則構成違法行為。同時,如果模仿者使用拍照軟體人為修改自己的肖像,使其與明星肖像相似或足以引起公眾混淆,則應構成對明星自身肖像權的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山寨藝人將自己與明星聯繫起來,即構成誤導並從中獲利,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提到,經營者不得使用公司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人們錯誤地認為它是另一個人的產品或與另一個人有特定的聯繫。

在經紀人趙馨月看來,「山寨藝人如果能在與明星相似的基礎上,在表演或其他方面展現自己的能力,就不會引起明星太多的批評,但很多山寨藝人只是單純的依靠明星。明星的光環,強化自己與明星的聯繫,甚至利用明星的身份為自己謀取利益,影響明星自身的發展,涉嫌不正當競爭。」

北京商報沸點調查組

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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