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卦

山寨藝人的幕後花絮

2022-08-17 18:00     影墨     16898

毫無疑問,山寨藝人之所以能經久不衰,與明星效應帶來的巨大紅利是分不開的。在利益的驅使下,明星光環下的「寄生」山寨藝人如今已經開始了產業化的「造星」模式。

「山寨藝人幕後團隊的學習能力,超乎你的想像。」饒先生進一步解釋說,「他們的運作模式在某種程度上甚至可以與專業的造星團隊媲美。」

據饒總介紹,一般情況下,他們會有自己的球探渠道或資源,去尋找長得像明星的年輕人。「現在尤其是年輕人流行,一流的時代,當然是那些小鮮肉更有吸引力了。人類,長得像王者,已經沒有優勢了。」

找到目標人群後,他們會培養這些懷揣明星夢想的「業餘愛好者」,「一般來說,就是學一下頂尖人物的言談舉止,懂幾首歌就夠了,再好的人真的會「他們接受了聲樂和表演的基礎訓練,才能長期發展。他們也明白,如果只是停留在簡單的模仿上,只有有自己的東西才能吸引注意力,賺取流量。」饒先生說。

此外,從內容策劃、劇本製作、拍攝到後期剪輯,都會有專人負責。

仿冒利潤與侵權風險

ESO的火爆也帶動了短視頻平台迅速催生了一批新的「偶像團體」,包括蔡澤坤、華晨輝、范正正等,但他們背後只是利用明星藝人的「梗」螢幕和街頭表演。

表演行業人士陳磊表示,無論是線下商演還是線上短視頻,山寨藝人的行為本質還是以表演為主。在這個階段,他們只是用外觀和名字來強行連接,並沒有對內容進行優化升級。原來的能力,這只會讓角色的星效不斷減少。

山寨藝人雖然表面上看起來只是模仿,但在實際過程中也有可能影響明星,甚至捲入官司。公開資料顯示,冒充歌手汪峰的丁勇被汪峰以侵犯姓名、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賠償45萬元侵權,以及精神損害的安慰。5萬元。北京高文律師事務所律師姜本偉認為,抄襲或模仿藝術家是侵權行為,屬於違法行為。雖然法律沒有明文禁止,但很難將其界定為姓名權、肖像權的侵權行為。但是,如果在複製、模仿、侮辱藝人的過程中,或者打著藝人的幌子誤導消費者,則構成違法行為。同時,如果模仿者使用拍照軟體人為修改自己的肖像,使其與明星肖像相似或足以引起公眾混淆,則應構成對明星自身肖像權的侵犯。

值得注意的是,山寨藝人將自己與明星聯繫起來,即構成誤導並從中獲利,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中提到,經營者不得使用公司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社會組織名稱(包括簡稱等)、名稱(包括筆名、藝名、譯名)等)人們錯誤地認為它是另一個人的產品或與另一個人有特定的聯繫。

在經紀人趙馨月看來,「山寨藝人如果能在與明星相似的基礎上,在表演或其他方面展現自己的能力,就不會引起明星太多的批評,但很多山寨藝人只是單純的依靠明星。明星的光環,強化自己與明星的聯繫,甚至利用明星的身份為自己謀取利益,影響明星自身的發展,涉嫌不正當競爭。」

北京商報沸點調查組

責任編輯:

文章來源: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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