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訊)香港藝人楊明前年8月於半山馬己仙峽道疑酒後駕駛壆,去年經多次改口後最終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兩罪,被判監18天、停牌2年、罰款3000元港幣(約520新元),並需自費接受駕駛改進課程。
楊明認為「不小心駕駛罪」判監18日及停牌2年等刑罰過重而提出上訴,高等法院法官陳仲衡今天(22日)早上宣讀判詞,法官陳仲衡駁回楊明上訴,維持原判,楊明需即時服刑。
法官在判辭中指出,案中不小心駕駛罪的證據鐵證如山,楊明的反覆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法官又指,原審裁判官判楊監禁18天監禁和停牌兩年,並無原則性犯錯,判刑也非明顯過重。
楊明女友莊思明及其胞姐莊思敏亦到庭旁聽,莊思明聞判後一直低頭,楊明則眼眶微紅、表現冷靜,在犯人欄內索取律師意見,兩姐妹為楊明處理身上物品。
懲教署職員表示23日便可以在荔枝角收押所探望楊明,楊明遂與家人揮手道別,在懲教押送下步入羈押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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