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9日,根據媒體報道,香港藝人郭富城肖像權糾紛案勝訴,被告需賠償100萬並道歉。
據說此案已經被中國法學會和廣東省高級法院列為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糾紛典型案例。
根據案情介紹,涉案公司廣州某實業有限公司自2019年開始,於旗下多個渠道在未經郭富城本人許可的情況下將其照片作為插圖文章進行對外宣傳,文中運用了「天王助力XX」「簽約天王巨星郭富城」等字眼,可謂是暗示郭富城是為其品牌代言人,意圖很是明顯,並已達成侵權事實。
在當時對外宣傳圖文的評論區,不少網友已經將郭富城誤認為是該企業的品牌代言人。
對此,郭富城方面要求賠償經濟損失500萬元,以及精神損害撫慰金10萬元的訴訟請求。廣東自由貿易區南沙片區法院認為涉案公司侵權已成事實,將通過考慮郭富城的知名度,肖像和姓名使用數量範圍用途,以及造成的市場因素進行酌情認定,需支付郭富城經濟賠償100萬元,並通過報紙和公眾號進行賠禮道歉。一審判決之後,雙方當事人均未提起上訴。
據悉該侵權公司是一個某電動車牌品牌,侵權3年多,一直將郭富城作為品牌代言人對外宣傳。僅賠償100萬元可謂是很「划算」了,畢竟真的要請郭富城進行代言宣傳的話,恐怕這個賠償金也只能夠零頭。有不少網友打趣道:這廣告做了3年才100萬,如果請郭天王做品牌代言至少要十倍,現在還打官司登報又多了一個廣告,侵犯名人肖像權,隱私權,判的太少了。
近些年來,關於明星藝人被侵犯肖像權一事可謂很是頻繁。
此前吳京的肖像被發布在「汽車省油節油神器」「汽車故障檢測儀」等系列商品廣告上,最終被判賠償吳京經濟損失20萬元及公證費2000元。
而最近某公司的經銷商通過朋友圈和短視頻的形式利用沈騰的肖像,姓名和簽名對其進行宣傳。並在一些易拉寶海報上附有「電影《你好,李煥英》(主演:沈騰)攜手助力XX品牌」的宣傳字眼,最終品牌方被判定向原告沈騰賠償經濟損失25萬元並道歉。
每年至少有幾十起一線藝人肖像權被侵權的案件得以宣判,而有很多則是正在審理中,可以想像明星藝人肖像權被侵權現象是很普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