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生活也是頭條#又要名,又要利,還要地位,還要金錢。風光的時候萬眾矚目,落魄的時候人人喊打。成於粉絲的關注,敗於粉絲的關注。作為明星,更要嚴修私德,發揮榜樣作用。此前三篇文章談了隱私權與知情權之間存在著很大衝突。法律保護隱私權的初衷在於維護公民對私人空間、個人信息、私人領域不受干涉,在自己的空間裡從事活動,如「我家即我城」那樣莊嚴、神聖而不可侵犯。而另一方面,知情權的存在又是保障公民知悉的權利,作為公民有權知道和獲取應當知道的信息。於是,隱私權與知情權開始發生衝突,而作為明星的隱私權與作為粉絲的知情權之間的衝突更是膠著。有學者結合恩格斯在1874年提出的一個處理隱私權與知情權衝突問題的原則,指出應遵循這樣三個原則,即:社會生活與公共利益原則、權利協調原則和人格尊嚴原則。該學者認為,在社會生活中需要個人為滿足公共利益而犧牲個人隱私權以滿足公眾知情權。同時還要協調兩者之間的關係,底線是維護人的尊嚴,權利上的讓步如果導致當事人的人格尊嚴受到極大損害,這種讓步就與權利的初衷背道而馳了,為了維護一種權利而做出更大犧牲,顯然也不符合法律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有學者提出三個原則,即公共利益至上原則、權利協調原則和尊重人格權原則。還有學者提出四個原則,權利協調一致原則、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保護公眾人物人格尊嚴原則、滿足公眾合理興趣原則。筆者認為「滿足公眾合理興趣原則」比較具有開創性。有學者指出,名人、公眾人物是社會關注的焦點,他們所從事的活動一般都與公眾的生活相關,公眾對這些新聞的關注是人類的一種健康的慾望。這一觀點回到人性本身,指出公眾對這些新聞的關注是一種「健康的慾望」。更有學者指出,「如果一個人自身的存在成為了公眾情趣所在,那麼保守隱私的程度必然會降低」。明星作為萬眾矚目的特殊群體存在,他們的存在成了公眾情趣甚至審美品位、價值觀念、思維模式的導向,那麼其保守隱私的程度會大大降低,一舉一動都會引發輿論。有鑒於這是一種「健康的慾望」,那麼無論是作為明星本身還是國家機關抑或媒體都應滿足公眾的合理興趣。可以看出,利益協調原則、公共利益原則、尊重人格尊嚴原則已經取得巨大共識,也是處理隱私權與知情權衝突中應一以貫之的原則,而作為明星和粉絲,因其主體特殊,故理應有些區分。筆者認為,在處理明星隱私權與粉絲知情權的時候,應遵循以下原則:一是公共利益至上原則。足球明星貝克漢姆在訴《世界新聞報》一案中,「對消息的極大關注已經轉化為公共利益的內在要求」,明星之所以稱之為明星,是因為其享有廣泛的社會關注,占據豐富的社會資源,公眾對明星相關新聞的關注已經不再是純粹市井百姓口耳相傳的八卦緋聞,其性質已經發生變化,「轉化為公共利益的內在要求」。諸如明星代言虛假廣告問題,公眾的關注也從粉絲的追捧轉變為消費者的監督,這個時候就需要遵循公共利益至上原則。二是利益協調原則。明星從粉絲的關注中獲得榮譽、金錢、地位甚至權勢,進而占有豐富的社會資源,享有崇高的社會地位,吸引廣泛的社會關注,因其成之於粉絲,故同樣應當接受粉絲的監督,謂之為知情權。正所謂:沒有不履行義務的權利,也沒有不享有權利的義務。只享有權利而不承擔義務或者只承擔義務而不享有權利的權利重心論或者義務重心論都不可取,更不可能持續。明星作為特殊群體,在享受較多社會關注和社會尊崇時理應「承擔」更多道義上的義務,即樹立更好地形象,接受來自粉絲廣泛的關注。三是明星的容忍義務原則。正所謂,欲戴王冠,必承其重。這一原則是針對明星一方提出來的,在明星最初選擇通過媒體發布自己的相關信息,並從中獲利,明星正是以這種明示或默示、直接或間接、主動或被動的姿態表明了公眾關注的合理性,「這種默許也使得大眾媒體將他們的隱私傳播給大眾」。故此,因為明星固有群體特性、職業性質,他們的隱私具有新聞價值,「它滿足了新聞價值中的興趣性原則」,也正是公民的知悉權事實上間接成就了明星,因此具有容忍義務。還有學者指出,在明星通過廣泛社會關注獲得較大利益時應當有所付出,以更大的容忍來滿足大眾的關注,這樣才顯公平合理。四是粉絲尊重人格原則。這一原則針對粉絲一方提出,明星的隱私權與官員的隱私權又有不同,因為官員的隱私,涉及到其才幹、能力、任職資格、勤政廉政的問題,諸如家庭成員工作地址、財產狀況都有賴於公眾基於知情權而展開監督,故具有更大的公共性和社會性。而明星的存在,滿足甚至是迎合一部分群體的興趣、審美、精神需要,作為粉絲關注的信息也不同,因此粉絲在了解明星信息的時候,常常會「拔出蘿蔔帶出泥」,也就是說同一信息符合一群人的興趣要求,而不符合另外一群人的興趣要求,明星的信息就會在這種情況下不斷以各種方式被挖掘出來,明星就會在粉絲的「步步緊逼」中失去私人空間,被公眾的關注「剝奪」個人活動自由,進而極大程度上影響到明星的個人生活。因此,這又需要粉絲的理性對待,需要尊重明星人格,可以將個人信息作出區分,那些極為私密、極為私人化的信息就該予以杜絕。作為粉絲,難以想像「透明人」的生活。總之,明星的隱私權與粉絲的知情權如同其他權利衝突一樣,也需要調和,這不僅是作司法機關基於權利協調和公共利益原則的自由裁量問題,更是需要明星一方基於先前行為默示公眾的關注而應對承擔的容忍義務,還是粉絲一方尊重明星人格的問題,仍然需要雙方理性、客觀對待。有學者認為,之所以存在權利衝突問題,還是因為權利限度、權利濫用的問題。但任何權利衝突都是基於其特定的權利範疇、具體語境而言的,而不能單純歸結為界限明晰與否、濫用權利與否。回歸到明星的隱私權與粉絲的知情權,不是兩種權利界限明晰與否,也不是明星或是粉絲濫用權利,筆者認為得放到網際網路這個巨大的時代背景下去談,前文提到,網際網路的存在助力明星信息的傳播,其實也加劇了兩者之間的衝突,這與網際網路傳播的廣泛性、即時性、原子化有關。因其,要解決兩者權利衝突的問題,還要回歸巨大的時代背景,需要權利雙方的理性客觀對待。關於隱私權和知情權,你怎麼看呢?歡迎點贊評論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