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狂飆》刪除涉毒演員戲份,「污點」藝人應終身禁演嗎?
如果這種處罰成立,那麼可能會帶來一個問題:既然有過「吸毒」這種治安處罰污點的人要被禁,那麼酒駕被拘留也應該終生被禁,畢竟酒駕對社會的危害非常大,甚至更有普遍性。比如某吳姓演員曾經酒駕,是否應該禁止其拍片?

實際上也可以說,所有曾經違反過《治安處罰法》的都應該被禁,因為只要有過違法行為,都是「不良示範」。
如果這種立法邏輯成立,則必須要從法律層面進行禁止,比如在廣播電視法規里直接規定有過違法行為的一律不得上熒幕。
進一步說,如果我們認為「示範效應」存在,光讓他們不拍電視電影、不搞直播就行了嗎?恐怕還要禁止他們註冊社交媒體帳號,因為他們變成了大V,同樣也有「不良示範」啊!
再延伸下去,不只是藝人,所有曾經被治安拘留過的人都不應該上熒幕。因為有些人可能是首次參演,在參演之前都是「普通人」,不是藝人。這些人也不能搞社交媒體,或者在這些人將成為大V時就應該把他們封掉,因為「明星效應」可不只限於影視明星。
說到這裡,你是不是能想一想這種法律條款的可行性了?
我並不反對限制「污點藝人」,但是,起碼要把上述幾個問題搞清楚了再來說,否則就是一團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