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一明星帶貨翻車,直播間比價套路讓人震驚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八條第一款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直播間內的價格誤導,屬於是對消費者的「虛假告知」,違背了《消法》中所強調的「真實情況」。
去年7月正式實施《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也對「價格欺詐」行為進行了定義,違反此項規定將由監管部門按照《價格法》進行處罰。

(截自《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
此外去年6月,國家廣電總局、文化和旅遊部共同發布的《網絡主播行為規範》為主播劃出了31條紅線。其中的第26條明確提到,網絡主播在提供網絡表演及視聽節目服務過程中不得「誇張宣傳誤導消費者,通過虛假承諾誘騙消費者」。
一旦主播的話術被認定為虛假宣傳,很有可能需要承擔刑事責任。
依照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經營者和廣告的發布者利用廣告對商品作虛假宣傳,違法所得在10萬元以上,或者給消費者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或者雖未達到上述的數額標準,但因利用廣告作虛假宣傳,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利用廣告做虛假宣傳等,構成虛假廣告罪,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除了監管部門在不斷加大對價格欺詐行為的重視以外,電商平台們也出台了一系列的規定。
比如抖音電商早在2021年就對虛構原價的行為進行了界定,包括展示同款產品在其它平台的售價,並宣稱「原價為XX元」,同樣屬於虛構原價。

(截自抖音電商學習中心)
然而有些主播為了規避平台的審查,會故意繞開「原價」等表述,只說在XX平台同款商品售價如何。雖然證據只有一張截圖,也能讓很多觀眾信以為真,在事實層面已經產生了誤導。
對於這類行為,還是需要平台加大監管力度,比如在主播比價時,要求其出具詳細證明(最新實際成交價等等),以保證消費者能夠得到真實信息。
雖然如今直播電商行業已經不斷規範化,但新的「套路」依舊層出不窮。如果不能及時遏制不良風氣,對整個行業而言都是極為不利的。
作者 | 李松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