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影帝涉嫌吸毒被查,品牌方如何應對代言藝人輿論危機?

2023-02-17     昀澤     7707

二、品牌方應對輿論危機的兩大難點

在「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情況下,旁觀者與事實真相之間除了天然的物理間隔,還橫隔著巨大的「信息差」。針對代言藝人,一旦有第三方的負面爆料,短時間內極有可能形成輿論漩渦,而不明真相的公眾有可能會要求品牌方履行社會責任,儘快終止與藝人的代言合作。這時品牌方往往會陷入難題,如何響應公眾訴求、如何處理品牌與藝人的代言關係。

難點之一:輿論事件是否會出現反轉無從判斷

「後真相時代」的到來,使得反轉新聞成為網絡常態,很多事件真假難辨,多次發生反轉。品牌方基於維護自身品牌形象考慮,一方面需要考慮公眾意見,快速響應,將品牌與藝人一定程度的進行切割;另一方面也需要考慮或有的輿情反轉,避免品牌方響應公眾需求,逕行採取解約措施後事件反轉,置自身於不義之地。

難點之二:品牌方是否享有約定或法定解除權難以判斷

隨著《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等行業自律性規範的出台,品牌方與藝人簽署的廣告代言合同中往往會約定有藝德條款,即藝人承諾不會實施違反法律法規、行業自律政策或公序良俗的行為。同時會約定藝人違反前述承諾時,品牌方享有合同約定的解除權。即使在合同未約定類似解除條款情形下,一旦代言藝人被行業協會或主管機關認定為劣跡藝人、採取行業封殺措施,品牌方也會以因無法繼續使用藝人形象代言而導致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為由,要求解除代言合同,即此時品牌方享有法定解除權。但前述約定或法定解除權僅在藝人被認定為劣跡藝人時,方可適用。

藝人僅陷入負面輿論危機事件本身,尚且不足以使得品牌方享有合同約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權。基於危機公關處置的快速響應原則,品牌方此時又不得不在短時間內快速回應公眾需求,對事件予以說明。此時如何處置品牌方與代言藝人的合同關係將是一大難點,品牌方逕行解約,反倒可能會讓自己成為違約解除方。

三、品牌方應對輿論危機的三大建議

考慮到輿論危機的以上難點,我們建議品牌方至少可以從以下兩個方面來把握輿論危機的主動權,避免藝人代言問題進一步影響品牌形象:第一,是事件發生時,把握三大風向標所透露的潛在信息,以便對事件本身做個基本面的預判;第二,是未雨綢繆在代言合同洽談階段,完善藝人禁止性行為的範疇並設置動態調整、可選擇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具體如下:

01關注三大輿情風向標

(1)官媒報道及警情通報

值得參考的官方媒體一般有如人民日報、央視、新華社、人民網、新華網、紫光閣、共青團中央、中國新聞網等。同時,如果藝人的行為或構成行政處罰及刑事犯罪的,相關派出所往往會在第一時間發布警情通報,披露最新的調查情況。

(2)行業協會、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根據《演出行業演藝人員從業自律管理辦法》之規定,中國演出行業協會作為行業自治組織,有權評議、認定藝人是否屬於劣跡藝人,是否對其採取封殺措施。一旦該等行業協會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公開發文、點名批評藝人,甚至對其採取從業抵制。此時,品牌方採取解約行動將更有底氣。

(3)藝人代言的其他品牌反應

知名藝人往往代言有多個品牌,從代言某個單品、某條產品線,到代言某個子品牌,甚至是全線全球範圍代言人。對於品牌方而言,可以參考與自身狀態類似的其他品牌的反應,以及該品牌作出應對措施後的輿情情況,來綜合評估自身措施。

02在合同層面,完善藝人禁止性行為的情形列舉

現有的代言合同項下,對於藝人實施哪些行為會被認定為「劣跡藝人」,代言合同中的約定已相對成熟。一般採用「列舉+概括式兜底」的模式,列舉的禁止藝人實施的行為通常包括但不限於實施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序良俗的行為、發表反動或分裂祖國言論、違反國家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的規定及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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