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隨著藝人直播帶貨頻繁翻車、藝人代言的金融小貸類app暴雷、藝人近親屬被執行、被認定為老賴,甚至部分藝人深陷傳銷門等情況的發生,我們往往還會建議品牌方進一步擴展藝人禁止性行為的範圍,至少需要包括:(1)藝人經紀公司、藝人關聯方(近親屬、同組合成員等)實施的相關不當行為的,將視同認定藝人本人實施禁止性行為;(2)藝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或相關法律法規,或生產、銷售、推廣假冒偽劣產品,或虛假代言,引發負面輿論的;(3)藝人已被官方媒體點名批評、或被行業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點名批評、被立案追訴、或藝人輿論危機登上「熱搜」並引發大量負面評價等情形。
02在合同層面,設置多層次、可選擇的藝人違約責任
(1)增加交叉違約的約定
對於知名藝人,品牌方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是該藝人是否代言競品,故在簽約時有必要要求藝人方披露其已代言的相關品牌,避免競品衝突。順著這個思路,我們亦可以在代言合同中約定交叉違約條款。
交叉違約是指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人違反其他合同項下義務,可視為債務人對本合同違約,債權人據此可以採取相應的反制措施(宣布債務提前到期或要求追加擔保),避免或減少由此可能導致的損失。交叉違約屬於預期違約,即不以本合同項下已實際發生違約行為為要件,只要在合同義務履行期限屆滿前,發生可能導致債務人償債能力下降或償債意願受阻的情形,均可以視為違約行為已發生,其實質是債務履行的客觀情形或保障條件已發生重大不利變化。如果約定了交叉違約條款,品牌方就可以在其他品牌方聲明與該藝人因劣跡行為/輿情解約時直接採取類似措施,最大程度上降低品牌方本身的舉證責任及法律風險。
(2)視情節選擇適用下架物料、中止/終止履約等法律手段
考慮到輿論事件中,事實及法律層面會存在反轉的可能性,為免使得品牌方陷入被動局面,建議在代言合同中為品牌方設置階段化、可選擇的違約責任追責方式。
以吳某某事件為例,在境內公安及司法機關尚未對其事件定性的情況下,與其他品牌選擇終止合同相比,LV品牌方當時採取的是「暫停履行合同」的措施。如若後續事實出現反轉,則LV在該事件中將獲得更多的迴旋空間。以本次劉亞仁事件為例,品牌方「速寫」目前也僅選擇了下架物料這一措施,而未對合同履行及效力作出任何決策。
為增加品牌方後續的主動性,我們建議在代言合同中約定品牌方在輿論危機情況出現後,除解除/終止合同外,亦有權選擇暫停/中止履行合同,暫停期內,品牌方有權下架涉藝人的宣傳物料。同時,暫停期在相關事由/影響消除後,品牌方有權選擇等比例延長合作期限或等比例酌減合作款項。
綜上,對於品牌方而言,做好合作藝人的前期盡調、制定和完善好藝人輿論危機條款、密切關注輿情風向標,對於品牌形象及代言合同的順利履行都至關重要,有助於化被動為主動,應對或有的輿情風險。後續,我們還將分期向大家科普藝人代言title及權限範圍、藝人代言常見法律糾紛及爭議焦點、代言衝突/異業合作/競品排查/公關解約,專業的法律條款該注意哪些等問題,歡迎讀者持續關注!
文:趙曉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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