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11歲幼女遭2名未成年侵犯,一人未滿14歲被釋放,如何評價?
「我女兒才11歲,慘遭2男生誘騙侵害,作為主謀的竟被警方無罪釋放,我無法理解。」
山東濟寧,談及自己11歲女兒被2名男生性侵,1人因未滿14歲被釋放一事,作為母親的陳女士異常憤怒,且無法理解,她認為年齡不是免死金牌,法律應一視同仁,強烈要求追究未滿14歲主謀的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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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刑事責任即實施犯罪行為應當承擔的後果,而是否構成犯罪,則是能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前提。
但犯罪行為人最終是否承擔刑事責任,還要考慮兩種情況,1、是否存在客觀的違法阻卻事由(如:被害人承諾、正當防衛等),2、是否存在主觀的責任阻卻事由(如:責任年齡、期待可能性等)。
為何要考慮?懲罰犯罪是殺雞儆猴的,需要達到一定的社會效果,懲罰一個精神病在精神期間的犯罪行為,是達不到警示的社會效果,反而違背刑法精神。
因此,陳某的訴求要得到支持,則需要滿足以上條件才可,下面我們就結合該案案情進行逐一分析。
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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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3月的濟寧,天氣沒有想像的那麼好,至少對於陳女士來說是這樣的,甚至更糟糕。
陳女士有一女兒,今年剛滿11歲,也許是自己對女兒管教不嚴格,女兒總是找各種藉口晚上外出,找同學玩。
雖然是晚上出去玩,但是在如今的社會,應該也不會有什麼問題,而且女兒都按時按點,在睡覺前回家。
也許是陳女士多想了!
可陳女士最近幾日依舊是心煩意亂,總感覺
有事情要發生。
果然,意外還是發生了,距離女兒九點半出門,已經超過睡覺時間一兩個鍾,可卻遲遲不見女兒打開房門回家的聲音,是不是出了什麼問題?
心煩意亂的陳女士顧不得自己只穿睡衣便出門尋找。
一晚上,陳女士問便了女兒可能去的同學家,都沒有女兒的消息。
直到第三天,陳女士才在街上找見了女兒。
陳女士又急又氣,追問女兒這幾天到底去了哪裡,和誰在一起。
女兒在陳女士的逼問下,稱自己遭到了性侵。
性侵?到底是誰做這樣喪盡天良的事情?女兒才11歲啊!
陳女士明白現在不是責怪的時候,隨即安撫女兒,讓女兒將事情原原本本說出來。
女兒稱,她在之前通過朋友認識了一比她大兩歲的男生殷澤,那天晚上,殷澤和他的另外一個朋友周飛,以女兒朋友在殷澤家為由,約女兒到殷澤家玩耍。
待女兒到殷澤家後,並未見到女兒的朋友在房間內,殷澤謊稱,其去了廁所一會回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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