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連續四年向女主播轉帳18萬元,妻子要求女主播返還,法院判了
張大勇向小霞轉帳,不違反法律法規,兩人也一致否認存在不正當男女關係,李曉梅既沒有證據,也不願深究。
因此,本案最關鍵的問題,其實只有一個,張大勇的行為是否屬於「日常生活需要」。

在處理日常家庭事務範圍內,夫或妻互為代理人,享有家事代理權,夫妻一方代表家庭所為的行為,視為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
日常家事的範圍應當包括家庭生活所有必要的一切事務,不限於衣、食、往、行等基本生存需要,也包括非基本生存需要之外的文化和娛樂服務需要。
判斷其「日常生活需要」的程度應結合行為人的主觀意圖、家庭財產的控制力、轉帳的次數、周期的長短、共同財產的重大處分、接受人的主觀意圖等綜合因素予以確定。

從本案來看,雖然張大勇贈與小霞的金額高達18.3萬元,但這些金額是張大勇在長達4年多的時間裡、通過幾百次的轉帳金額累計疊加形成的。
張大勇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家庭當中處於財產處分控制的絕對地位,應當對自己的處分行為有所認知。
在長達四年多之久的時間裡,身為妻子的李曉梅竟然對夫妻共同財產的減少未發現,在某種程度上能夠反映出張大勇勇的處分行為並沒有對夫妻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因此,法院認為,張大勇的處分行為,屬於娛樂消費,未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即未超過夫妻日常處分的範圍。

法院在判決書中還特別提醒:
網際網路直播屬新興行業,其發展的確給社會和經濟帶來了促進作用。但是一方面也容易滋長灰色、不雅甚至非法的內容,給用戶特別是青少年帶來不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消費觀。
作為直播平台及所謂的「主播」,應當充起擔負與盈利相對應的社會責任感,嚴格管控直播內容及私下交易之行為,倡導理性消費。

最終,法院判決小霞不用返還張大勇轉帳支付的18.3萬元,駁回了李曉梅的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系化名,圖文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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