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連續四年向女主播轉帳18萬元,妻子要求女主播返還,法院判了
小霞是某K歌平台的主播,張大勇是其忠實粉絲,兩人之間的交往系正常的粉絲與主播間的關係。
張大勇通過微信向小霞轉帳是為了點歌,小霞向張大勇表演唱歌,兩人在平台外延續雙方的演繹服務關係,未違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禁止性規定。

第二,隨著居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日常生活所需既包括物質需求,同樣也包含精神需求,如網絡直播就是娛樂消遣的方式之一。
張大勇因為覺得小霞唱歌好聽,成為小霞的固定老粉,經常轉帳要求小霞唱歌或表示支持,也是正常的日常生活支出。
雖然張大勇總的轉帳金額高達18.3萬元,但該數額系多次(數百次)、長期、小額累計形成,屬於多個延續性打賞行為的疊加。
張大勇的轉帳金額,除了一次達到5000元以外,其他轉帳金額都較小,並未明顯超出夫妻日常財產處分範圍。

第三,小霞既沒有損害李曉梅財產的故意,也沒有實施損害李曉梅財產的行為。
雙方以唱歌為主要互動緣由,且雙方互動文明,僅有兩次見面都是一群朋友在一起,雙方私下無任何不正當關係。
.隨著粉絲文化的高速發展,「520」、「1314」、「玫瑰」、「愛你」等,已經不再僅是情人間才能使用,粉絲也經常使用以表達對偶像的喜愛和支持。
李曉梅作為張大勇的妻子,在近五年的時間裡,未察覺到家庭財產較少,也說明張大勇所處分的財產,並未對其家庭生活造成影響。

@劉律師漫談
不得不說,小霞的辯解,還是讓人覺得「有理有據」,眼前一亮的。
從法律上來講,本案的焦點問題有兩個:一是李曉梅、小霞及張大勇之間的法律關係問題;二是張大勇的行為是否超越家事代理權的範圍。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本案中,張大勇通過某K歌平台註冊認證,以充值、刷禮物形式認識小霞,該充值、刷禮物的行為系基於與某K歌平台達成網絡服務合同的一種消費行為。
張大勇後來又通過微信轉帳的方式,先後向小霞轉帳18.3萬元,從轉帳數字上看,分別含有「520」、「1314」等特殊含義的金額,雙方之間符合贈與的相關規定。
贈與合同是否有效,取決於張大勇的行為,是否超越「日常生活需要」,或者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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