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心如霍建華已離婚?男方凈身出戶,失業3年精神失常?事有蹊蹺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而在夫妻關係中,一般存在三種,婚前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婚內個人財產。

其次,針對這三類財產可以採取以下措施,做好財產保全。
整體思路就是儘量轉化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因為共同財產可以被分割。
婚前:可以簽訂書面協議或者做婚前財產公證。
比如婚前,一方出資購房,對方不出資,但購房合同、交款發票等手續全在對方名下的,最好辦理公證。
再就是比如婚前的贈與,最好籤訂書面贈與協議,並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因為我國不動產實行登記公示主義,未經變更登記的,贈與方可以撤銷贈與。
婚前或婚內:可以利用財富類保險規劃「抗婚變財產」
其實對於有些人來說,會覺得婚前做書面協議、財產公證有點傷感情,那我們有比較自然的做法,就是買好保險,既安全又能起到資產隔離的作用。
買過財富類保險的朋友們,應該都知道,在投保時會要求設置: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
- 投保人:繳納保費的人,對保單有所有權和控制權。
- 被保險人:保單的保障被保險人。
- 受益人:一般指被保險人身故時,領取身故保險金的人。受益人一般在投保時有兩種選擇法定受益人或指定受益人。
法定受益人:在領取保險金時法定繼承人按照第一順序繼承人、第二順序繼承人的順序。
《民法典》關於法定繼承人的規定如下: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指定受益人:支持指定單個也可以指定多個,指定的比例也可以自由選擇。
第一種:
如果小霍的父親想給小霍投保一份增額終身壽,想讓小霍婚後的生活更有保障。
可以小霍父親做投保人,小霍做被保險人,受益人為小霍父親。
這樣小霍父親做投保人,保單的所有權和控制權是小霍父親所有,如果結婚,也不影響保單,不幸離婚,保單也不需要分割。
如果小霍有需要用錢的地方,可以通過小霍父親減保獲得。
第二種:
小霍作為投保人給自己投保增額終身壽,投保人和被保險人都是小霍,受益人是小霍父親,保費建議在婚前就交完,這樣保單就完全屬於婚前個人財產。
這就是為什麼越來越多的家庭選擇大額的保單作為嫁妝或者婚前禮物了。
核心其實在於保單中幾個關鍵人物的設置以及投保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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